(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使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固定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各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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