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检察院为公益诉讼扫清障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2:22 73 人看过

在近日召开的第九届首都法学家论坛上,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将要成立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市四分检将在公益诉讼上有所作为。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

困境专业性强让司法效率大打折扣

我国的现代司法体制实际上是在改革开放后重建的,在运作上还有诸多不足。其中一个明显的领域就是涉及群体的、带有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即大量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如环境污染、土地强征、产品缺陷责任、金融欺诈等。此类案件处理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有诸多难点。专门检察院的设立,有助于解决这些难题。

此类诉讼往往涉及专业性的技术化考量,如被指控的排污行为、产品缺陷、金融市场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这些行为和他人遭受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多大的因果关系,被告行为人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赔偿责任等。司法工作者如果不具有专门的技术知识背景,可能连纷争本身的关键点都难以了然,更不用说对应有的损害赔偿做出准确的界定。

故而,现实中,对于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往往不愿受理。成立专门的检察院,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必须受理。这样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将大有裨益。同时,专门的司法机构也可以积累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摸索、比较带有跨领域性质的法律技巧,如特定环节的因果关系推定,进而提高审判质量。

优势专门机构有望破公益诉讼难题

案件受理难有望好转

很多大规模侵权的肇事方是大型国有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对抗它们需要勇气和能量。故而在我国的现实司法环境下,将此类纠纷统一由一个新的中级司法机构而不是区县级基层司法机构来审理,也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之前,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设条文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年来,相关诉讼的推进仍然举步维艰。一方面,这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可以理解的畏难情绪息息相关;另一方面,非政府机构要想在司法活动中大有作为,也会比体制内的机构如检察院来得更为艰难。而现在,这两方面都有望改观。

受害当事人可能由于自身所掌握资源的弱小,而不愿意提起诉讼。从社会角度看,大规模侵权行为会造成巨大的损害。但是分摊到每一个人头上时,损失又相对较小。即便从绝对值上看,单个主体承担了严重损失,如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儿家庭,但要他们以民事原告身份向大公司索赔,诉讼成本则太高。

因此,公益代表诉讼即由特定机构来代表社会上的一大批受害者来提起诉讼,便成为了替代方案。但这一制度还是有很多问题未解,如由谁来担任起诉方,以追责惩戒还是以寻求赔偿为主要目标,如果从被告处获得赔偿金,如何向广大受害人分配发放,甚至如何认定受害人等。换言之,代表人的德和能非常重要。而长期代表国家和社会从事诉讼活动的检察院显然颇具优势。

缩短当事人的诉讼周期

群体性诉讼的公益代表化能够让诉讼更加的理性。公益诉讼纠纷往往是受到的社会影响比较广泛,在过去,原告方人数众多、情绪激动,法院要平息此众口难调的局面,往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寻常法院都以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从立案、受理到开庭,频繁出现时限延宕的情形。

即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法院也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但因为操作不确定性较大,实践中,法院往往等到诉讼时效届满再统一审理,这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

如果加强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公益代表地位,并与专门法院对接,则虽然不同于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却更贴近当下的争议解决需要。

总之,如果能设立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以及相对应的法院,则说明公益诉讼的提起方和接受方都将在制度平台上出现革新性的变化,甚至会从针对私主体的民事公益诉讼扩展到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其法治效果将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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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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