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与债的变更有什么不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4:19 112 人看过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债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债的主体而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形。

代物清偿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以他种给付代替所负担的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即给付的形态或种类是有区别的。

而债的变更强调的是债的内容的改变。变更的主要情形有这样几种: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因此,债的清偿与债的变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而代物清偿只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更,并不涉及债的内容。比如,原有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100万元,在交付标的物后,因买受人无力付款,后买卖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借款100万元,此为改买卖协议为借款协议,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属债的变更;又如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变更给付数量等,均系要素变更,也属于债的变更,而不属代物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代物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代物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代物清偿。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

另外,债的清偿与债的变更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别:

1、依债的变更,债权人以新取得的债权代替原债权,依代物清偿,债权人只是受领他种现实给付而代替原定给付;

2、债的变更中原债消灭后有新债产生,代物清偿则不会产生新债;

3、债的变更有使债权人债务人交替的可能,代物清偿中则不会发生。

4、债的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一致,新债务即告成立,原债务即随之消灭。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为有效,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换句话说,代物清偿合同履行后即成立代物清偿;

5、当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时,其目的究为代物清偿还是债的更改,应依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决定,意思表示不明时,原则上应确定为代物清偿,如此才合乎一般交易惯例,亦不至令债权人承担过多的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1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债的清偿与债的履行的不同
    债的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所讲的。为实现债的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务得到清偿从而使债归于消灭,是债的履行的效果。由债权实现方面观之,债务人履行债务固属清偿;而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目的而为给付行为,也属清偿。此外,依强制执行或实行担保权而获得满足者亦应包括在内。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为债权人提供劳务;二是法律行为,如物的交付;三是不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是为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足以消灭债的关系,并非清偿。一般来说,债权人不是债的清偿的当然受领人,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1.当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接受清偿。2.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当债权人是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时,其受领权归于清算组,而作为债权人——破产企业则无权接受清偿。3.
    2023-06-01
    225人看过
  • 债的更新与债的变更
    一、债的更新与债的变更债更新是指债的更新,又称债的更改或债的更替,是指变更债的要素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所谓更新意思,即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同步消灭之意思也,亦称更新意愿。债的变更是指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其主体、内容或客体。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债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二、债的更新与债的区别所谓债之变更者,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内容或主体。债之变更,与债之消灭不同,非消灭既存之债,而成立新债,既存之债依然继续存在。其与债之更新之区别有三:1、二者于债之实质影响不同。盖在债之更新,消灭旧债,成立新债,债即失其同一性,新旧两债为分别独立之债。而在债之变更,旧债变形为新债,债并不失其同一性,变更前后仍为一个债务。2、二者之效力大不相同。盖在债之更新,不仅旧债消灭,且旧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同归消灭,当事人任一方于更新合同成立后均不能主张。而在债之变更,债仍保其同一,故
    2023-04-23
    446人看过
  • 公司变更与注销有什么不同?
    公司变更与注销的区别如下:1、公司变更是指一家公司将其所有经营活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变更为另一家公司,无需解散;2、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公司内部解散,或者因部分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此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程序的区别1、简易注销登记减少了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2、简易注销登记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只需在申请登记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3、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
    2023-07-04
    238人看过
  • 抵顶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书的区别
    代物清偿与抵顶合同之间区分的界限在于是否现实给付。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灭。抵顶合同满足了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抵顶合同就满足了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4、须清偿受
    2023-06-14
    226人看过
  •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途变更与一般变更有什么不同?
    承揽合同中途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答:承揽合同中途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3-06-09
    403人看过
  •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仍有效,不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还要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虽然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力。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
    2023-07-05
    310人看过
  • 代物清偿产生什么效力
    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
    2023-06-05
    158人看过
  • 代物清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一、代物清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代物清偿协议的性质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性质的。1、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债物来清偿债权,但未明确抵债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代物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抵债物应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只要约定的内容不涉及抵押、质押的外在形式,就应依据。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肯定其效力。债权人有权依据代物清偿协议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替代给付义务,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债物,拍卖、变卖价款如果高于原债权,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如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此外,虽
    2024-01-20
    463人看过
  •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5-04
    160人看过
  • 物权上的混合与债权上的混同有什么不同,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
    一、物权上的混合与债权上的混同有什么不同物权上的混合与债权上的混同区别是:1.发生的条件不同。物权混合是财产在物理上或化学上相互结合,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债权混同是指财产在法律观念上结合在一起,难以区分。2.法律效果不同。物权混合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发生混合,二人的财产归为一人;债权混同是债权债务消灭的方式之一,发生混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3.适用的法律不同。二、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如下: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5.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三、物权与债权各自的特征物权与债权各自的特征如下:债权的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债
    2023-04-24
    149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的变更与更新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法》的变更和续签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的续签,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1。续签合同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所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变更期限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单位续签合同时,应当续签合同。如果个人不同意且未能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的履行将终止,且该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双方未能就合同期限的变更达成一致,则原合同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期满。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想续签合同而不签署,原合同将被终止,单位将不支付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单位不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必须续签,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到期前变更,即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变更。续签合同就是再签一份合同,至少是第二份合同。将来,可能需要在第二份合同之后签订一份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的变更不仅符合双方对期限的约定
    2023-05-07
    300人看过
  • 合同变更与转让有何不同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有1.合同转让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化。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的情况外,因合同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关系仍然保持效力,不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2023-08-18
    93人看过
  • 不可变更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不予撤销的话,那么需要符合的条件一般是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或者则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不可以进行撤销的时候,那么需要符合上述的法定要件。赠与合同能撤销吗赠与合同能撤销,一般需要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
    2023-07-01
    303人看过
  • 代物清偿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代物清偿其他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代物清偿的法律效力(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
    2023-04-07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代物清偿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的效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5
      第一,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第二,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 第三,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第四,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这些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的效力。
    •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区别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4-04-16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区别如下:1、是否现实给付;2、代物清偿是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失;3、以物抵债符合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符合了代物清偿的构成条件;4、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5、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 法人变更债务由谁清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7
      公司因没有年检被工商吊销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也就是说清算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存续公司在依法被注销前仍具有法人资格。
    •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哪些不同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不同点: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
    •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简单来说,合同更新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涉及主体的变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还可能是合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