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大亚湾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区人社局培训就业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书面审查。受理后,业务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出具初步受理意见。
4.专家评审。业务科室组织实地审查专家组,到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地点进行实地审查,对实地审查内容与书面提交资料不一致的,给予当场指出,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通过的,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
5.审批。报送区人社局局长会议审议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同意审批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公布受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7.颁发办学许可证。出具同意设立批复文件,同时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区人社局培训就业科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人社局培训就业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或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书面审查。受理后,业务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出具初步受理意见。
4.专家评审。业务科室组织实地审查专家组,到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地点进行实地审查,对实地审查内容与书面提交资料不一致的,给予当场指出,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通过的,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
5.审批。报送区人社局局长会议审议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同意审批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公布受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7.颁发办学许可证。出具同意设立批复文件,同时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区人社局培训就业科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安惠大道42号五楼
五、办理时限
6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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