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征地政策下青苗费的补偿金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13:57 350 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说明:

1、专业菜地改种非蔬菜作物的按旱土进行补偿;

2、被征土地上种有各种作物的,不按作物计算,只按土地类别的年产值酌情补偿;

3、撂荒田土均不予补偿;

4、如有生产辅助设备,可按实际造价另计补偿;

5、生长期在一年以上,可按生长期长短以一年产值加计2—5个月的产值计算补偿;

6、水田均按一季稻年均产值计算补偿,栽插后按年产值的80%计算补偿,栽插前已投入成本的按栽插后补偿标准的50%补偿,收获后不予补偿;

7、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每亩补偿80—140元,种植其他作物的按平均年产值的20%补偿;

8、水田田埂上种有豆类作物的视其生长情况每株补偿0.3—0.4元;

9、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根据鱼类生产情况酌情补偿;

10、专业鱼塘按一年产值补偿。鱼苗、鱼种池按年产值增加30%补偿。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在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用地单位不另补平塘、捞取成鱼和鱼苗过塘的一切费用。超过期限的,用地单位有权处理;

11、承包养鱼的水塘、水库,按一年产值计算,其水利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计。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海洋农业和水务、市政和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级以上项目实行总包干制度,项目的任务、进度和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包干。

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签订征地总包干协议,明确征地包干任务、包干费用、完成征地工作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总包干协议将总包干费用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区征地补偿预存款专管帐户。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期间,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实物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等进行计算形成征地补偿总额,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项目总投资。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计取工作经费与征地补偿总额形成总包干费用。

第七条征地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预先足额存入市土地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有关要求,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无法提供银行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位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八条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征地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投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征收土地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征地前按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提交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图,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征地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征地公告。

依法批准征地的,市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加盖市政府公章。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为一年。项目征地获正式批准后,市政府再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公告起止日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征地批准文件的权利等。

征地公告发布前,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征地公告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等内容,确保与征地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区政府应当在珠海经济特区报刊登征地(预)公告,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预)公告。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预)公告及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预)公告张贴情况要拍照取证,负责张贴的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存公证。

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会同区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证据材料。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区政府依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核实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内容的依据。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按照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跨区的,由各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统筹审核。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区政府应当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予以张贴公示,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出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加盖市土地主管部门公章,并同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养老保障资金等事项。

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进行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无法利用的土地(夹心地、边角地等),可以参照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列入总包干费用。

(四)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区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套价,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征地政策相关文章
  • 开封市征地补偿青苗费是怎样补偿的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征地补偿对于很多面临着征地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如果补偿不到位很可能对以后的生活造成诸多的困扰。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被征地的性质不同那么补偿的金额也不同,像是在征地时需要迁移铁路、公路或者
    2023-06-19
    168人看过
  • 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一、国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二、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一般补偿标准是多少1、土
    2023-04-02
    249人看过
  • 开封市征地补偿青苗费是怎样补偿的
    一、开封市征地补偿青苗费是怎样补偿的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征地补偿对于很多面临着征地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如果补偿不到位很可能对以后的生活造成诸多的困扰。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被征地的性质不同那么补偿的金额也不同
    2023-06-02
    256人看过
  • 海南省征地青苗补偿最新
    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2、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3、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4、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2023-03-01
    69人看过
  •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今社会对于征地范围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对于当下的人民群众来说就是获得盈利的所有物,不断的征收种植,重新利用,以获取征收土地的丰厚利益。上海市作为中国发展前景非常好的城市之一,那么到底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为当下需要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4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鲤鱼沟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东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西组、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正义房组(村队组);征收
    2023-06-29
    408人看过
  • 新的征地政策中对征地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是什么
    《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进一步细化各区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农民住房重建安置标准与现行三旧改造等有关规定统一,均按280平方米的面积建设和安置;三是加强信息公开。根据《办法》起草说明,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土地区位、土地产值、土地供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反映被征收土地的价值,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农民被征用了。目前,征地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就业安置为辅,但单一的补偿安置方式已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需求。《办法》提出将不同的安置方式相结合,赋予农民选择权,形成优势互补的多样化安置方式。就土地安置而言,可以选择保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和分红。据了解,保留地安置在广州已经实行多年。在此基础上,《办法》提出,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财产补偿,远郊区可根据规划要求就近预留土地。在社会保障模式方面,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办法》
    2023-05-31
    22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政策
    相关咨询
    • 国家征地青苗补助政策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3-23
      (一)协议书 征地青苗补偿协议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事由; 2、补偿标准; 3、补偿范围; 4、补偿内容及数量; 5、补偿金额; 6、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7、青苗的清除时间; 8、法律责任; 9、协议的份数; 10、合同签订日期等。另每份合同须有合同编号(仲拆字[20XX]XXX号)。 (二)青苗补偿登记表 现场丈量人员、复核人员、部门领导审核,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 现场丈量的
    • 青海市青海城中村用地补偿政策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8
      纳入城市规划区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一些地方为了压低拆迁补偿,找出改造地块房屋破旧,基础设施差,所以补偿低等等借口,那么改造地块房屋拆迁究竟应该怎么补偿呢? 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
    • 青苗地上补助政策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07
      (一)征地拆迁费用的范围包括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二)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三)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
    • 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5
      具体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 征地青苗补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8
      依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