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误诊致幼儿死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生误诊属于医疗事故可以在医疗事故中心鉴定,并在此提起申诉。由于误诊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应不超过2人。
非法行医误诊引发患者死亡谁该担责
投诉——
腹膜炎被误诊为急性阑尾炎
7月17日,霍邱县冯井镇农民年某向记者投诉说,2009年10月19日下午,其岳父蒋某因肚子疼到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该院医生谷士程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病症,并立即由谷士程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当蒋某的肚子被破开后,谷士程发现不是阑尾炎病症,便进行了简单的刀口缝合,后将其转入阜阳市红十字会骨科医院进行治疗。
阜阳市红十字会骨科医院是一家私立医院,不知道为什么要往骨科医院送,骨科医院与我岳父的病也不相符啊。年某说,阜阳市红十字会骨科医院根本治不好他岳父的病。2009年10月26日上午,他从外地打工回来立即将岳父转入安徽省武警医院。经该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医生说是由于刀口感染所致,当天又将他转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该院医生检查确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医院不接收并建议把患者转回最初进行手术的医院。年某说,接下来蒋某再次回到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2009年11月2日凌晨5点左右,蒋某在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死亡。
记者在年某提供的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病例上见到,蒋某患的是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记者了解到,急性腹膜炎是由细菌感染、化学刺激或损伤所引起的外科常见的一种严重疾病。多数是继发性腹膜炎,原于腹腔的脏器感染、坏死穿孔、外伤等。其主要临床表现为腹痛、腹部压痛腹肌紧张,以及恶心、呕吐、发烧、白血球升高,严重时可致血压下降和全身中毒性反应,如未能及时治疗可造成严重后果。
调查——
医院允许职工非法行医
由于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将患者误诊并进行手术,最终患者死亡,从而引发医患纠纷,蒋某的两个女婿要求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不仅是误诊,谷士程的执业医生资格证竟然在2008年6月份因为诈骗农村合作医疗,被霍邱县卫生局依法注销。按照有关规定,没有医生执业证书是不能进行医疗诊治活动的。而霍邱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在明知谷士程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进行非法行医,并且诊断病情错误,盲目给病人动手术,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记者在霍邱县卫生局2009年12月22日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因非法行医霍邱县卫生局对冯井镇中心卫生院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及谷士程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果——
医院多次失约,和解之路未果
7月18日,蒋某的两个女婿——年某和任培俊向记者反映,虽然霍邱县公安局在他们的坚持下作出了立案决定,但是谷士程至今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维权路上,他们感到十分疲惫,于是他们开始寻求放弃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求经济赔偿。刚开始在冯井镇政府分管书记牵头、冯井镇派出所、霍邱县卫生局、冯井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派人和我们谈判,当时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李天威答应给27万元的经济赔偿,第二天签赔偿协议。但是到了第二天,我们找李天威签协议时,李院长竟然不守信用,答应只给22万,剩余的5万元要求冯井镇政府支付。由于冯井镇政府不同意拿这笔钱,写好的协议书没有签字盖章。冯井镇中心卫生院第一次欺骗了我们,年某说,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同意22万元的经济赔偿,结果冯井镇中心卫生院再次不同意给22万经济赔偿。在我们多次向霍邱县政法委反映后,得到了霍邱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霍邱县政法委派人召集相关单位进行谈判,在霍邱县政法委的会议室里,霍邱县卫生局谢副局长、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李天威院长多次表示愿意拿20万元给予补偿,由于当时我考虑到岳母和内弟两个残疾人需要生活,没有同意。事后我们也没有其他办法只好同意。但找到冯井镇中心卫生院李天威院长时,令人痛心的是,他们竟然在霍邱县政法委领导的面前再次欺骗我们,20万元也不给了,理由是医院职工不同意。
7月19日下午,记者在霍邱县卫生局采访时,该局工会主席龙源当着霍邱县委宣传部有关人员的面向记者表态,霍邱县卫生局最多在半个月内将此事解决好。
7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霍邱县冯井镇卫生院。院长李天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院职工谷士程本来是有医生执业证书的,因为犯了错误被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是事实,但是由于基层医院条件较差,人才严重缺乏,所以医院才违规让他继续做医生。在2009年10月19日,患者蒋某来到该院时正是谷士程医生给看的病,当时怀疑是阑尾炎穿孔,必须破腹,开刀后发现阑尾炎根部有肿瘤。鉴于该医院没有资格做肿瘤手术,立即通知亲属并建议转到好点的医院。当时医生就推荐了离该镇较近的阜阳红十字会骨科医院,转到该院是征求患者亲属同意的。对于赔偿问题,李天威表示,一方面医院经济条件有限,另一方面,医院职工坚决不同意赔偿20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医患纠纷仍未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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