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偿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7:13:30 412 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个程序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1)方案确定

《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确定的程序,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至于在哪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则语焉不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这里的“乡(镇)、村”同样应当解释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丹东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文件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调整。

2、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3、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承包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5、调整后的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制定解决问题预案,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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