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规范征地补偿比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54:54 253 人看过

国家如何规范征地补偿截留比例?目前,我国国家法律对征地补偿截留比例没有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的征地补偿截留比例有规定。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征地剩余部分劳动力还可以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公益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使用各种补偿费和收入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六条。土地补偿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对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不得低于70%。

安置补助用于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下的生活补助和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上的社会保障。土地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所有者。《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支付。但是,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将其他同数量、同质量的土地调整为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被征收的私人土地的,应当向被征收的农民支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70%的补偿费;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调整的土地补偿费适用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农民生计的条件,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统一安排土地使用。其他土地质量、数量不相等的,由集体土地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富余劳动力安排和生活补贴专户管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决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占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1。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和方式青苗补偿是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业主,不得与财政资金混用管理使用。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发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将承包地调整给被征地农民,不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必须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5%的土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将全部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组织制度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被征用农民的生产生活。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不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向农民支付的费用。按照规定,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者公益金,并严格管理。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二是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社会公益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干部报酬、招待费等非生产性用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阳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资阳办发[2013]13号)和《关于调整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一发[2008]2号)要求,下达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土地,尚未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必须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87.5%的征地补偿金;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取消组织制度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拆村建房”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收农民将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不降低国家、省、市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按照规定,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中严格管理。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第二,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支付干部报酬和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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