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使一个历经八年、并已两审终审的经济纠纷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个看似本来法律事实并不十分复杂的借贷关系,却引出了多方对于此案件的争议与争论。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见到了案件当事人一方成都青港铝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锡。他在接受采访时说:时隔半年,我们又看到了一缕黎明前的曙光。
谁动了我的土地
1998年,青港公司以每亩41万的价格买下了位于成都市区清江中路14号的一块土地,面积为6286.13平方米。2000年,青港公司因急需归还中行成都金牛支行760万元的贷款,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农行成都德盛支行申请690万元贷款。2000年10月30日,成都市国土局向德盛支行颁发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00年10月10日,由于企业的经营问题青港公司没有能够按期偿还此前向中行成都金牛支行的贷款,于是成都金牛支行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0月13日向中行金牛支行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10月27日,金牛区法院向青港公司送达裁定,查封了清江中路14号土地,查封时间为10月9日。此后,张某锡找到金牛支行,双方在金牛区法院里达成了关于还款的《调解协议》。谁知,金牛区法院公开登报于11月28日拍卖清江中路那块土地和建筑。张某锡及相关人员在拍卖当日赶到了拍卖现场,并向金牛区法院递交了《拍卖异议书》。在拍卖会上青港公司的土地拍给了成都市合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但不久后,因合力达公司对该宗土地的属权问题和使用属性问题不清为由,未按时缴纳款项,拍卖结果未能成行。
2002年12月13日,金牛区法院执行局召开由债权人、债务人及青港公司的合作伙伴华欧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的听证会。会上,华欧公司提出能否由该公司担保,并先代青港公司偿还一部分债务,青港公司的土地不拍卖,由该公司搞开发,赚了钱后来偿还全部债务。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方案的意见是:(债权人、债务人)如能达到协议,如竞买方(合力达公司)反悔就按协议处理,如不反悔就按拍卖程序办理。
从张某锡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金牛支行此后曾三次向金牛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表示青港公司担保人华欧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于2002年12月履行了第一笔还款计划120万,并认为由于参拍企业未按相关法定时间将拍卖资金汇入指定银行,造成事实上的流拍。请求法院执行局按照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债务纠纷,尽快投入开发。
张某锡没有想到,2003年5月22日金牛法院裁定拍卖有效,土地使用权归合力达公司。
现身阴阳判决书
由于企业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张某锡开始了自己的上访之路。与此同时,该土地的另外一个债主农行德盛支行也紧急向成都中院起诉。2004年5月20日,中院作出判决,结果为:抵押有效,德盛支行对该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事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2005年7月7日金牛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德盛支行和青港公司都出具了1016判决,表示成都市中院已经确认抵押有效。出乎意料,金牛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当场拿出了另外一份1016判决。这份1016判决与德盛支行、青港公司收到的那一份1016判决惊人的相似,同样盖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但判决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此事一出,引起当地媒体的高度关注,据当时媒体报道:阴阳判决出现后,成都市中院在当年的7月18日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1016判决的执行。同年11月8日,成都中院关于此案的再审宣判,判决结果为:抵押无效。再审判决直接否定了阴阳判决书中的阳判决,而肯定了其中的阴判决。
时间成终审判决关键点
再审判决出现后,农行德盛支行向更高一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了上诉。金牛区法院查封青港公司土地的几个关键时间为:2000年10月8日成都市国土局收文登记簿上,一位同志签收了该裁定书;10月9日,国土局办公室另一位同志在金牛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表示收到;10月27日,青羊区建委收到该裁定书;同年12月6日国土局电子公务显示屏公告收到裁定书。《他项权证》是当年10月30日颁发的,如果金牛区法院之前对土地进行查封,那么抵押无效;反之则抵押成立。
2007年4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在由张某锡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先后两次致函国土局,要求对签收时间不一致作出书面说明,并确定签收的准确时间。国土局做出回复,表示签收金牛区人民法院(2000)金牛经初字第110-11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2000年10月9日。而10月9日与10月8日收文时间之差系笔误。电子文档中《法院裁定情况登记》为供查询使用的信息,系后来根据收文簿中内容补录入电子档案的信息。补录时误将收文日期记载为2000年12月6日。据此法院认为,德盛农行与青港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进行登记并办理他项权证的时间是2000年10月30日,即在该土地被金牛法院查封之后,因此,德盛农行与青港公司在上述被查封土地上设置抵押的合同应属无效。至此关于此案件的审理,终审判决。
省检察院立案结果会如何?
拿到终审判决书后,张某锡与青港公司各位股东均不能接受这一结果,通过一系列的上访与申诉,终于收到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8月12日对此案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目前,张某锡和其他几位股东正在积极地收集证据,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
在对此案的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青港公司包括张某锡在内的几位股东对由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当中的金牛法院《情况汇报》以及成都市检察院《调查报告》等材料中描述的情况有多处不认可,甚至有很多的内容和细节针锋相对。此外,他们认为法院在管辖、查封、拍卖等环节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情况。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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