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
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大多并非毫行为人自己认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本罪之所谓的“寻衅”。
一、随意殴打他人规定是什么?
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殴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砖块等器物殴打他人,还可以是并不与被殴打人发生身体接触,而用石块、砖瓦等投掷被殴打人,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殴打他人,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我们认为,此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凶器明姐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死、伤害他人的故意,巳经超出了寻畔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即由流氓动机所支配的寻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似也应根据具体案情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
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应以造成他人轻伤为限,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我们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对此问题,我们将在后文关于本罪的司法认定中予以论述。
在具体流氓活动中,认定情节是否恶劣,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方式与手段;
行为的结果与后果;
行为的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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