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5 22:55:10 351 人看过

余澳

内容提要: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项重要程序,它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构造、原则紧密相联。但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设计和运行上存在诸多缺陷,没有较好的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在当前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背景下,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也亟待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侦查终结理论基石制度改革

侦查终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从程序上讲,它是连接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关键环节。然而,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当前的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对于侦查终结的目的、地位、条件、处理方式、制约机制等问题都没有深入地研究和总结,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因而,本文试图将侦查终结制度提升到一个较高的理论高度,以唤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我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给予一定的建议。

一、改革的理论基石:刑事诉讼的价值、构造及原则

(一)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价值

安全与自由乃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因为当代刑事诉讼法既是一部打击、制裁犯罪,同时也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安全与自由这一对最为基本的价值因而也就贯穿于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始终,为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宏观上进行了价值指明。作为刑事诉讼若干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侦查终结制度,同样体现了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取向。

1、侦查终结与安全价值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打击犯罪、制裁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利益,从诉讼价值关上讲即在于对安全价值的需求。安全,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整体利益的维护,同样有助于公民个人利益的保障与对国家权威的信任。刑事诉讼主要的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的实施对于追究、制裁犯罪都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就侦查而言,它是刑事诉讼的发起阶段,它在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基本查清犯罪事实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毫无疑义,没有侦查的启动与终结则不会有起诉与审判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安全价值则无从追求与维护。侦查终结是对侦查结果的一种法律上的评价和处理,它对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交付起诉机关进而启动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以回复受损之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以及使无罪之人免受刑事处罚,恢复个人安定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侦查终结与自由价值

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这种欲望连小孩都有。自由价值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二战结束后,人权保护的世界性趋势愈发明显。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强调(尤其是前者)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其中的则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一般情况下都会限制与剥夺被追诉者的诸多权利,如自由与财产。如果这种限制与剥夺非法,那么定会损害被追诉者的利益,这对个人与国家都是一种不利。具体到侦查制度,由于这一阶段涉及到许多强制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所以往往也最容易发生侵害被追诉者利益的情况。因而,启动侦查终结程序,尽早对侦查结果做出判断与处理就有助于维护被追诉者个人利益。因为,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无罪或罪不当罚,则应当解除先前的强制措施以恢复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同时又维护了被追诉者的名誉;另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有罪,那么则会交付起诉、审判,这样不仅结束了被追诉者的不安定状态,同时也保障了其尽早获得审判的权利。

(二)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论对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影响目前还主要限于审判阶段。其实,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一种诉讼上的三角构造。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是攻击防御的两方,而检察机关或法院作为监督机关则居于其中距于其上,是三角构造中的第三方。以侦查终结为例,侦查终结并不是一种侦查机关的单方行为,它仍然体现了一种控辩平等和第三方监督的三角构造模式。首先,侦查终结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上不得恣意行事,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其次,侦查终结可能会导致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移送起诉后,尚有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两道程序,对侦查终结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但如果案件被撤销而又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则可能导致错误的撤销案件决定损害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因而,第三方监督是必然的。强调侦查终结的诉讼构造论,目的是通过诉讼构造论蕴涵的控辩平等和权力制约观念来保障侦查机关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同时维护被追诉者的利益。

(三)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根本性准则,它是抽象的价值与具体的规范之间的较为具体而又抽象的东西,正因为此它具有立法准则、守法、执法准则、司法准则的功能。侦查终结,这一被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忽略的刑事诉讼制度其实体现了诸多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

因为,第一,做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及其相关的处理方式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其处理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是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侦查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性手段则体现了控辩平等原则和辩护原则;第三,侦查终结后对于撤销案件情况的审查则体现了司法审查原则(在我国为检察监督原则)。第四,在什么期限内应当侦查终结则体现了诉讼及时原则等等。

所以,在构建侦查终结制度时,我们不仅应以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为指导,而且要将侦查终结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结合起来,体现出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的鲜明特色。

二、中国侦查终结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二章的第九节对侦查终结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方式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

通过与国外先进制度的对比与分析,我们认识到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理论及立法、司法方面都是存在不足的。

第一,对于侦查终结的目的和地位尚未明确;第二,未规定侦查期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等同于侦查期间,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诉讼及时原则。第三,将侦查终结的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就由于立法中的宜粗不宜细而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其次,处理方式尚不完善,尤其在疑案的认定和处理方面。第四,缺乏对侦查终结的监督制约和撤销案件后被害人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五,现行补充侦查制度使侦查终结制度丧失其应有意义等等。

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的侦查终结制度过分的关注刑事诉讼中的安全价值,而忽视了自由价值,由此导致控辨的不平等,使刑事诉讼的诸项原则不能充分实现。所以,在当前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我们应当从高处着眼,认真关注我国侦查终结制度的重构,做到价值的平衡、构造的合理、原则的落实。

三、中国侦查终结制度的改革

(一)定位:目的与地位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侦查程序的展开一方面即是为了这种安全价值的实现。但是,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安全价值的同时无不蕴涵有人权保障的观念。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权利保护史。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将侦查终结的目的定位为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起诉机关、审判机关进而定罪处罚,我们更应当看到侦查终结制度对于将有罪的人及时进行审判,从而解除其不安定状态、保障被追诉者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以及解除对无罪的人或者罪不当罚的人的人身、财产的限制或剥夺,从而保障其权利的目的。

由于我国在诉讼上奉行诉讼阶段论,因此侦查、起诉和审判都被认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阶段,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侦查终结,作为对侦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阶段,它同侦查程序的其它制度一样有着自身的独立地位和价值。这可以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反映出来。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用专门的一节对侦查终结制度进行了规定,可见其地位的重要性。

(二)侦查期间的设置

从刑事诉讼立法的国际通例来看,多数国家都对侦查期间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审判期间进行规定;而我国的情况刚好相反,我国对审判的期间作了规定却没有对侦查期间作出规定(这里需要辩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第九节即侦查终结一节对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而不是对侦查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二者等同)。事实上,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审判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为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独立性和充分性,(所以审判的过程)不宜用时间来加以限制。而侦查权本质上为一种行政权。按西方学者的观点,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是有时间限制的,否则公民的权利就会始终处于不安定状态。另外,侦查权的行使较其它行政权而言更易侵犯公民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当明确规定侦查期间,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则因诉讼及时的遵守而保障人权。

那么,我们应当从如何构建侦查期间呢?第一,起算时间的规定。在实践中,侦查的发动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在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二为在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情况时对犯罪事实的侦查。如果我们将侦查期间的起算时间规定为侦查发动之时,那么在后一种情况则对侦查机关明显不利,甚至会出现还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而侦察期限就已届满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侦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自侦查转为对特定人时开始起算。第二,结束期间的规定。按照陈永生博士的观点: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案情重大复杂,在6个月内无法侦查终结的,经法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12个月内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的,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再次延长6个月。所有案件侦查程序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18个月。

(三)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势必增加侦查机关对此问题的把握难度,导致侦查人员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认识主要依据主观经验,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对案件的错误判断。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应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详细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事实清楚,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实体法事实清楚和程序法事实清楚。第一,实体法事实清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清楚,具体指: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3、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具体又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

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5、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

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这七项内容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七何。其次,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这对于侦查终结后处理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应注意查清是否有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的表现,如是否有自首、坦白等减轻处罚的情形,有无逃跑、毁灭证据等加重处罚的情形等。第二,程序法事实,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以及有无违反程序的情形。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程序,尤其对于当下中国法治现实中的权力恣意和权利缺失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侦查终结阶段,侦查机关应当查清其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背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对于通过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应当对有关的侦查人员予以一定的制裁。

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另一个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证明标准的具体体现。我国当前理论界,在证明标准上主要存在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两种意见的分歧。但两者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含义的理解却不是那样截然对立的。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指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的结论。因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客观真实观还是法律真实观都必须体现为一定的操作标准,而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这两种证明标准观的共同的具体表现。此外,我国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时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认为,将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之一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奉行诉讼阶段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在诉讼中有着各自独立的地位。但现实中却由于强烈的侦查本位主义,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起诉和审判,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决定,庭审成为走过场。因而,对侦查终结的条件作出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是应当且必然的。

在侦查终结的处理方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同时,对于检查机关的自侦案件,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撤销案件。

以上规定对侦查终结后的有罪、无罪及罪不当罚三种主要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侦查终结后的疑案处理方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我们值得思考和加以完善的。

我们认为,在侦查期间结束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由侦查机关将案件提交给侦查监督机关(我国为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即疑案的认定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依据,这是疑案认定的客观要求;疑案的审查由侦查监督机关决定,这是疑案认定的主观要求。在作出了疑案的认定后,侦查机关则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样的处理机制,一方面是为了贯彻严格的无罪推定原则,以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以中立的第三方对案件性质作出评判,符合程序正义最为基础和核心的要求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四)侦查终结的监督制约及救济

从总体上讲,侦查终结会做出两种处理方式,即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道关口对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作出评判。而撤销的案件,如果没有相应的审查或监督机制的话,则无法对其进行救济且会损害被害人要求追诉的利益。因而,侦查终结的监督机制实质上是针对撤销案件这种情形而言的。

我们认为,撤销案件的监督权在我国现阶段体制下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待条件成熟则应由法院行使。侦查终结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是应当撤销的案件(包括三种情形:无罪撤案;罪不当罚的撤案;疑案撤案),那么应当在制作了撤案意见书后,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听取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内的三方意见,经审查后既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也可以指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对于准予撤案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撤案的理由不服(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而侦查机关以罪不当罚的名义撤案等情形)或者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和侦查监督机关却作出撤案的决定时,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的申诉权,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改变或维持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如果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继续侦查的指令不服,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仍不能被接受,则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撤销的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有新的证据,侦查程序就可以再次启动。同时,为了避免侦查机关再次启动侦查程序的随意性,我们认为这时的侦查启动权应当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审查之后,在有新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批准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

(五)补充侦查

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单轨制侦查,强调国家侦查机关对侦查权的专属性并排斥被追述者一方的自行侦查行为,因而其往往都通过侦查终结制度来限制侦查权的行使,同时对侦查终结后的补充侦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日本,侦查终结后,原则上不能再进行侦查,确有补充侦查的必要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任意性侦查,强制性侦查的进行则只能在第一次审判日之前。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刑事诉讼法》第68条、140条和165条分别规定了三种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因此,我国的补充侦查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其中,与侦查终结制度有密切联系的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理由很简单,两者都发生在侦查终结制度之后。从设立补充侦查的立法意图来看,补充侦查仅是一种例外情况,其目的之一是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实践中补充侦查却成了一种常态,使侦查终结制度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导致终而不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就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分案件的简繁而统一将补侦期限规定为一个月使得其缺乏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第二,以二次为限,究竟是具体的某一阶段的次数还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三种情况下的补侦总次数,对此法典没有予以明确;第三,对于补充侦查时所准予采取的侦查手段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就可能导致强制性侦查手段的重复使用。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侦查终结制度应有之目的和意义,应对我国现行的补充侦查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改革。第一,应根据案件的简繁,对补侦的期限进行具体规定,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补侦期限为十五日;案件复杂的则为一个月。第二,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应为三种情况下补侦的总次数;第三,应严格限制补侦时的侦查手段。原则上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手段,不得进行强制性侦查;例外情况下进行强制性侦查时,也只能采取强制性相对较轻的手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思考
    从削减死刑适用、控制死刑的角度来看,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国家立法机关近年来在此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取得了不小成就。而从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死刑立法的实际情形来看,我国死刑制度仍有较大的改革空间。一、中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在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时,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如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不过,客观而言,现行刑法典总则中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与分则中过多规定死刑罪名的实际死刑立法之间,依然存在较为紧张的矛盾关系。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后的十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九件刑法立法解释。其中
    2023-06-11
    169人看过
  • 试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
    内容提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将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概念谈起,透析目前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进而提出改革的紧迫性。并就改革的方向提些个人的看法。关键词:土地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补偿改革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
    2023-05-05
    349人看过
  • 论对委托执行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委托执行制度所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率。委托执行制度使用以来,在维护债权人权益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总的实施效果与制度设立的初衷仍相去甚远。为此,笔者对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了研究,试图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及完善,以切实发挥其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一、委托执行制度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执行制度是指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与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时,委托当地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用来解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异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便异地执行时所产生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2023-06-06
    381人看过
  • 改良或革新中国公务员晋升制度改革的两种选择
    中新网8月4日电在中国,科级职务以下的公务员占92%,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级职务以上。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求的无限性与政府机关领导职务供给的有限性,极大地阻碍了公务员个人的发展空间。如何解决公务员的个人发展问题?在本周出版的《瞭望》中,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博士撰文介绍了目前存在的有关中国公务员改革中涉及公务员晋升的两种思路。思路一:以人为中心取消非领导职务该种观点认为,首先,取消现行非领导职务设置,建立单一的职务序列。具体说来,要取消原有的非领导职务序列,领导职务从副股长到总理分12层次,非领导职务则只有干事一个层次,合并组成单一的职务序列。实际上整个公务员分为两类:领导类与级别类。其次,建立以资历和实绩为主要依据的级别系列。初步考虑,设置27个级别,并将其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段。初次确定为级别时,以公务员的学历、资历为主要依据。级别的晋升,以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为依据
    2023-06-06
    449人看过
  • 征兵制度改革
    1.可以直接提干。年龄不超过26周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干。2.可以保送入学。担任班长1年以上的党员,连续2年立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且被战区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或军级单位先进典型或获得军队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奖励的,可保送进入军队院校,毕业后担任军官。3.可以报考军校。大专毕业生可参加本科层次考试,录取毕业后担任军官。4.优先选取士官。大学毕业生可优先选取士官,套改时,大学学习期间视为军龄。5.享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6.提高优待标准。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30%、20%、10%。两年退役后,本科、大专毕业生领取的部队津贴、地方优待金、学费补偿等总收入分别约为11.8、12.9万元;如转改士官,大专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中士第一年(本科毕业生中士第二年),月
    2023-07-03
    82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从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并将破产重整制度于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破产重整程序于破产清算程序及破产和解程序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关系,将清算与和解并列,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是科学的模式;其次要明确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不仅适用国有企业,同样适用非国有企业,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适用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均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再次,建立专门监督破产重整程序的机构,是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保障,也是执行破产法的最有效的途径,制定破产重整人监督制度,对重整进行经常性监督,最后,制定关系人会议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及股东等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关系人会议的监督作用。破产重整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并将破产整顿程序置于和解程序之中。破产
    2023-06-09
    473人看过
  • 改革国有土地出让金制度
    补交土地价款(元)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已有基准地价但未评估标定地价的城镇,可在简化修正系数体系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标定地价,测算公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各级政府土地管理
    2023-07-17
    171人看过
  • 破产免责制度沿革论
    内容提要:对支付不能者的规制,从古至今一直是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审判实务上的难题之一。英美的破产法诞生后,对支付不能者的官方处理,被固定到了破产法上,创设了破产免责制度。战后的日本破产法从英美引进了免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相当大的调节作用。中国在清末就从英美引进破产免责制度,现在破产免责制度省的破产法仍然保留着这一制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规定只对企业适用,对个人破产者尚无适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已经着手的破产法修订中要不要采用免责主义和如何建立免责制度的学术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破产免责制度,支付不能者,新规出发政策,免责主义一、概论早期的破产免责制度本来是英美法中特有的一种社会政策性法律制度。其内涵是:当善良、诚实的事业家陷于破产境地时,在法院的监督下使其偿还一部分债务,其余的债务则在法院的认定下给予免责,从而使台湾了这一制度,并且在之后的一百多年中比英国更快更彻底地发展成具
    2023-06-06
    418人看过
  • 中国税制结构上的改革减税规定
    结构性减税的关键还是民生为先,因此。而且减税的效果还要让民生现实可感。此情势下,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就不能太笼统,而要尽量细化量化,让公众可预期。譬如,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证机制上,就要给予公众职工工资增长多少,并如何固化下来的许诺;财政补助规模上,也要有量化指标,房价、物价的调控手段以及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保证性上,也要有所交代。当然,医保、社保等公共投入方面,也是如此。今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幅度虽然离民众期待还有相当距离,但是公众记住了这一政策的好,因为公众切实感受到减税的好处。明年将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财政部部长谢*人25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同时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明年,中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适时扩大从价计征范围;认真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作为明年完善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谢*人指出,明年我国将降低
    2023-05-04
    469人看过
  •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
    2023-05-01
    215人看过
  •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1984年10月
    2023-06-08
    301人看过
  • 我国军人婚假制度改革动态
    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军人婚假多少天军人婚假为3天或10天。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未晚婚军人婚假为3天,晚婚军人婚假为3+70天。军婚申请程序: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
    2023-07-03
    278人看过
  • 侦查终结后还能侦查吗?
    一、侦查终结后还能侦查吗?侦查终结后还能侦查,案子的始和终最后都需要检察院来把关和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是根据决定来执行而已。公安局把案件移交检察院,说明侦查结束——侦查终结,但也不排除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相关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侦查终结的条件都有哪些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
    2024-01-08
    373人看过
  • 完善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的“2009第五届中国城市国资论坛”6月7日在北京举办,新浪产权频道作为独家网络媒体全程直播了此次论坛。图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刘永军。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很高兴参加第五届城市国资论坛。在邵主任和张所长前面非常高屋建瓴的报告之后,我从金融企业的角度谈一下我们对国资改革一些简单、粗浅的看法,做一个简单的发言。我的观点是科学地理解国资改革,首要一条是要完善企业的福利包括企业制度,在我们国资改革之间有重要的作用。第一,人力资源的改革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在过去这么多年的研究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改革三十多年来国有企业户数减少了,在经济当中的占比也下降了,但是资产的总量是大幅度提升,运行的质量也提升,控制能力和影响力也增强,在座的各位比我了解得多。从2002年到
    2023-06-09
    2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改革如何运作?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一、关于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现行税收制度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在解决产能过剩、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较弱,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改革的目标是:要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把握以下路径:要有利于促
    • 年终奖金制度改革今年没有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30
      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上也没做约定,单位不发年终奖不违法。 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 重庆工资制度改革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7
      重庆绩效工资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通过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考核事业单位的公益任务完成情况和事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允许事业单位“做大分配蛋糕”,并对在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领域作出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其次,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配足配好“切蛋糕的餐具”,允许事业单位灵活确定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并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
    •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0
      方式有三种: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2)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上地按劳动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动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动力按强弱分等,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分别确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3)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
    • 北京户口制度改革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3
      北京户口改革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9月19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中心城市人口密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