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地方政府以低价将部分土地出售所得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目标家庭,这些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双方就未来住房交易的产权金额和上市条件以及收益分成、政府和公民按一定比例享有的住房产权达成协议。简单地说,普通房产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和购房者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购房者的使用权。
一、保障性住房都包括什么?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一般来说可以分为这几类: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限价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的两限商品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二、与集资房相类似的几个概念有哪些区别
(一)集资房、福利房和微利房
首先,概念的不同。福利房、微利房是安居房的表现形式。安居房是指按规定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一般情况下,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称之为福利房,而向社会发售的称之为微利房;而所谓集资房是指由一家或两家企业或单位,集体出资建房;再分销给与该企业单位有关的员工或亲属等,以集体名义申报的房产,其房产的所有权是某一个具有开发资格的开发商或当地有关部门。
其次,上市条件不同。安居房经过补差价办理绿转红(注:安居房的房产证是绿颜色的,商品房的房产证是红颜色的)手续后可以上市流通,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集资房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不能作为商品房上市流通,不能合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但如果只用来自住,公司有买卖合同(公证与否尚难说)和收据,使用权是没有太大风险。另外,购买者与公司形成的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标的不合法)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保留好合同及收据,以防日后有用。另外,集资房也不是安居房,因此也不存在补差价后上市流通之说。
(二)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
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房享有的优惠政策集资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应对象上、建设标准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点主要是:
(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话,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的利润构成。
三、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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