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孙xx交通肇事抗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10:46 236 人看过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农民。1994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涂明忠,福建省泉州市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陈xx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原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陈xx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对陈xx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xx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

1、原审被告人陈xx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陈xx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致死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是错误的。

2、原审被告人陈xx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9日晚8时许,原审被告人陈xx与其他5人在泉州市南方舞厅喝酒,陈xx喝了

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xx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返回晋江市,途径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有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南北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顺济桥收费站检查走私车辆。陈xx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顺行站口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过。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即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行从东边车道冲过北端检票亭。当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南端顺行出口处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xx。游向东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2米、东边车道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逆行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xx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希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希良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鸿胜、杨来生、李玉波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xx以大约每小时80公里的高速驾驶摩托车,在呼喊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仍强行在逆行车道上冲关。游希良听到喊声后,从距逆行车道中心线约10余米外跑过来,在逆行车道中间被撞。证人姜朝旭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他的同事驾驶摩托车,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行驶到收费站北面上桥时,陈xx驾车从后边高速超车。当该同事行驶到桥中,陈的摩托车已跑出约200多米,当时听到陈的摩托车发动机声音很大,但在冲关前,陈是否加油提速不能肯定;当他叫陈停车的喊声刚住,陈的摩托车己驶过收费站北端检票亭。该证言证实了陈xx驾驶的摩托车车速高于每小时70公里。2、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游希良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底骨折出血,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的情况。

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驾驶的摩托车车型,陈xx在逆行车道的行驶路线以及被害人被撞击的地点等情况。

4、被告人陈xx多次供述他酒后驾车,怕摩托车被查扣而高速逆行冲关时将游希良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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