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房改办、清房办,省级各部门和中央驻陕各单位房改办、清房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办发〔199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以标准价、成本价及标准租金超标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工作,现就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超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认定
以陕办发〔1996〕7号文件中《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各职级干部(职工)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基础,凡因建筑结构原因,住房超过标准上限8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均属超标准住房。都应进行分档加价和加租。
二、以标准价超标准购买公用住房的加价计算办法
(一)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
使用面积
-----=0.7
建筑面积
(二)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超过清房控制的职级标准,加价公式为:
1、超职级清房控制标准7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下的加价公式:
加价金额=实际超标面积×成本价×1.20
2、超职级清房控制标准7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上的加价公式:
加价金额=7×成本价×1.20+商品价×(V-7)
(三)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两处以上公有住房,且超过清房控制标准,其加价公式为:
1、两处住房均未达到本户最高职级控制标准中线的,其两处住房的使用面积相加,若超标在7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下者,可按本条第(二)款的1公式计算;若超标在7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上者,可按本条第(二)款的2公式计算。
2、两处住房,如果其中有一套的使用面积已达到陕办发〔1996〕7号文件中《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和装修住房问题的处理办法》的第8款规定时,其加价公式为:
(1)超标15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下者:
加价金额=(已购住房总使用面积-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的职级配房面积标准上限)×成本价×1.2
(2)超标15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上者:
加价金额=成本价×15×1.2+(V-15)×商品价
(四)超标准购房者若自纠加价,超过97年3月底之后,要按加价款总额逐月加收加价款利息(利息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五)对超标准购房者计算加价款时,除可使用楼层、朝向、地段调节系数以外,不使用工龄折扣,一次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
(六)若两套以上购房、租房加价和加租时,原则上向职级高、工龄长或后购房一方加收。
三、以标准价多处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一套住房又集资一套清退时的计价办法
(一)凡以标准价购买了两套以上公有住房,且其中一套已达到购房人本户最高职级成员配房上限者,其余住房必须无条件清退。退还的金额只以购房当年实付额为准,不予计息。
(二)凡属在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又参加本单位或配偶单位集资了一套住房,且两套住房中已有一套达到本户成员中最高职级配房标准上限者,必须清退一处。退还的金额以本人或配偶交付集资款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计退,不予计息。
四、超标准租住公有住房的加租计算办法
(一)凡属租住一套公有住房超过清房控制标准的加租公式为:
1、超标在7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下者:
加租金额=(租住公房使用面积-清房职级控制标准使用面积)×成本租金×(1+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地段调节率)
2、超标在7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上者
加租金额=成本租金×(1+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地段调节率)×7+(租住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清房职级控制标准使用面积-7)×商品租金×(1+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地段调节率)
(二)凡租住两套以上公有住房超过清房控制标准的加租公式为:
1、虽租住两套但均未达到本户成员中最高职级配房标准中线者,两套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加租金额可按本条第(一)款计算。
2、租住两套公有住房,其中一套已达到本户成员中最高职级配房标准中线,租房总使用面积超标在15平方米以内者,加租公式为:
加租金额=(租住公有住房总使用面积-相应职级标准上限使用面积)×成本租金×(1+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地段调节率)
3、凡租住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其中一套已达到本户成员中最高职级配房标准中线,租房总使用面积之和超过相应职级标准上限15平方米以上的加租公式为:
加租金额=成本租金×(1+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地段调节率)×15+商品租金×(1+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地段调节率)×(V-15)
(三)凡以标准价已购买一套,又租住一套公有住房,其加租计算办法为:
1、购房使用面积与租房使用面积之和,超标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但购买或租住的住房有一套达到相应职级标准中线者,按本条第(二)款的2公式计算加租金额;
2、购房使用面积与租房使用面积之和超标15平方米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的3公式计算加租金额。
注:①凡式中V系指清房控制标准以上的超标准总面积。
②凡式中使用面积在加价计算时都应换算成建筑面积。
③凡式中的成本价(综合价)为售房当年评估的价格,商品价均为1996年度市县公布的市场价格。
五、收缴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租金及加价款的办法
(一)凡是需办理超标准购买加价和租住公有住房加租手续的产权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加价加租的相关资料报同级清房办认定并签署意见。
(二)产权单位根据清房办签署的意见,到同级房改部门领取超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加收房款或租金分户表。按上述办法分户计算加价款或租金报房改部门审核。
六、超标准购房和租住公房加价款的管理
(一)产权单位应根据房改部门的审定意见,将加价房款交到产权单位在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加价资金专户;加收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缴后,列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专储,用于住房维修。当上述手续办理结束后,房改部门方可办理住房户产权界定手续。属租房的,产权单位才能同住房户签定租房协议;属购房的,产权单位才能发给住房产权证书。
(二)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购买或租住超标准住房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除按陕办发〔1996〕7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罚外,属单位责任的,房改部门暂不给该单位办理售房、集资建房手续,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属个人责任的,不办理其已购房屋的产权界定和过户手续。
七、执行本办法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凡属超标准购房且不能分割、需作加价处理的,一律按1996年市、县房改部门公布的商品价执行。
(二)凡属超标准租住公有住房、需作加租处理的,一律从超标租房当年起,按年度分段计收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
(三)凡属加租、加价范围的,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办法计收外,也可由人事管辖权的一方计收;单位和住户接到加租加价通知后,要求在一个月内办完加租加价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清房办会同纪检、监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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