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说明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00:31 400 人看过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含义是承包人对建设项目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特点为: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建设项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具有优先权只是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的一部分即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其他利润,税金、利息、违约金都没有优先权。那么对于工程建设中垫资款是否存在优先权。笔者认为,垫资最后也物化为工程建筑,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对于垫资款,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还有,基于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属于依照建筑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当然有优先权。上述权利的法律保护,即学者所称为报酬优先请求权、垫付款项优先请求权和损害赔偿优先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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