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命权看安乐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5:40:09 392 人看过

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反对安乐死者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除无法有效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之外,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极度加大。历史的焦虑也是不容忽视的干扰因素,三十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个文件为此后的血腥清洗做出了法律铺垫。英国于1961年通过的《自杀法案》禁止协助或煽动自杀。1998年,美国病人托马斯。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下完成安乐死。这医生为宣扬安乐死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录像拿到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一年后,凯佛基安医生因二级谋杀罪名服刑15年。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使给予安乐死合法地位仍受到诸多反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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