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第三条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遵循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
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第五条发现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建议。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第六条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八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没有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九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派驻检察室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条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
第十一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以本院名义督促办案机关加快办案进度。
第十二条久押不决案件同时存在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三条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督办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可以协调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联合督办;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将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第十六条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国检察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办案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该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262人看过
-
检察院监督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有哪些?
360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超期羁押怎么申诉
286人看过
-
最高检官方解读《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359人看过
-
检察院如何应对超期羁押
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290人看过
刑事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指刑罚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劳动改造,以及对所判处的各类财产刑实行强制性变价处理的行为。 此外,它还包括减刑、假释以及追诉和申诉等问题。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执行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 更多>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如何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一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二人以上出庭支持公诉,并将出庭的时间、地点,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有无出入,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和申辩的理由,公诉人答辩的要点,以及审判结果,记录清楚,附卷备查。
-
检察院关于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案件如何处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51、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 2、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1997修订)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1997修订)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
-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和措施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一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时监控羁押时限。这主要是通过监督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来实现。具体是指,如果派驻检察室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派驻检察室发现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
人民检察院不羁押的条件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3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
检察院羁押检察院有作出取保候审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61、取保候审期不属于羁押期,不算时间。 2、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是没有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