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于住院部坠楼身亡家人向医院索赔被驳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23:51 184 人看过

患者尹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从医院住院部五楼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月23日,尹某到被告某医院就诊,门诊医师以慢性胃炎、胃肠型感冒收入内科(老门诊三楼住院部)住院治疗。次日早上7时左右,尹某买好早点走回病房,7时22分12秒尹某从老门诊住院部走出,7时24分07秒出现在新住院部一楼,7时25分50秒在新住院部三楼,7时29分03秒尹某从新住院部五楼高处坠地,7时33分05秒被告的医师到达现场将患者送到抢救室抢救并报110,在抢救过程中尹某一直拒绝抢救,说不要救、不想活之类话,下午1时30分尹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尹某的近亲属与被告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41253元。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二级护理规定,一直未对尹某进行巡视,住院楼层无医护人员值班,无人发现尹某五楼坠地,护理监管存在疏漏,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未尽到相应的保护生命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尹某高处坠地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尹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第一、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患者自己坠楼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行跳楼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况且答辩人对患者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二、患者尹某属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情况,行为能力正常,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因此尹某自行坠楼而亡,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尹某因慢性胃炎、胃肠型感冒入院,入院治疗距其坠楼还不到一天的时间,入院时精神状态正常,医院不需要对其实行特殊护理,而且也无权和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医护人员不需要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是巡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故被告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汇编》中二级护理收费标准收取2元护理费,但不能以此视为医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尹某坠楼当日从院外买回早点后,早上7:30分左右(此时医院大部分医务工作者未上班)在医院散步、走动,并从自己住院的老住院部走到新住院部五楼自行跳下,其跳楼行为突然,被告无法预测也无法阻止其行为,故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到被告住院治疗,被告的护理行为是对尹某病情治疗、病情发展情况和生命体征监察护理,并不是对尹某行为能力的监护,尹某坠楼死亡与被告的诊疗服务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未尽二级护理义务,对尹某坠楼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与事实不符,背离医院诊疗规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尹某从门诊老住院楼三楼行至新住院楼五楼跳楼,后又拒绝被告抢救,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尹某是明知会发生死亡的损害后果并且追求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尹某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与被告的医疗服务行为不具关联性,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民币相关文章
  • 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跳楼医院是否应当赔偿
    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跳楼的,如果医院没有过错的,一般是不应当赔偿的。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医院应当为病人的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医疗责任纠纷相关法律条文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
    2023-02-04
    437人看过
  • 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该不该赔
    医院在对患者的护理未尽注意义务的,其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类疾病,依据诊疗规范的要求,医方进行诊疗活动时,不但要进行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还应做好风险告知、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同时还应规范书写病历资料。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对医方的过错审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无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住院、陪护、护理风险、离院外出、离院责任等风险;有无准确评估患者自杀自伤风险;病情治疗过程中有无尽到安全检查义务等。律师补充: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的边界不宜无度扩张。在行为人主观追求死亡的情形下,无论其身处何种场所均极有可能发生伤亡后果,此时更应理性审视各
    2023-05-06
    452人看过
  • 护士麻痹大意打错针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
    近年来,一些医院与病人、病人家属之间的纠纷越来越突出,调解了一起因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麻痹大意而发生的医患纠纷。2009年1月9日,大坞镇某村村民刘某的孙子刘甲(一岁半),因感冒咳嗽在滕州市某医院门诊诊断治疗,到1月12日(治疗的最后一天)应该打两瓶注射液,下午2点左右,当刘甲的两瓶注射液快打完了的时候,刘甲的爸爸通知护士换针,当时作为实习护士的王某误把别的患儿(大概五个月)的吊瓶药物给刘甲换上了,在巡视病房的时候,才发现打错了。王某指着药瓶对刘甲的爸爸说:那个小孩也是咳嗽、喘,药物18毫克的氨茶碱和30毫克的葡萄糖对你的小孩没有害处,等打完之后就把针拔掉了,后观察一会患儿没有异样,你们就可以回家了。事后刘某反映患儿回家后,又继续咳嗽、脸红、呕吐等现象,遂要求医院进行处理。医院在进行了两天的观察后发现并无异常,而且患儿已经康复,遂通知其可以回家了。但是患儿家属不依不饶,召集家人在医院吵
    2023-06-05
    83人看过
  • 住院患者跳楼自杀医院管理不严被判赔偿6万元
    白血病患者从移植舱内走出跳楼自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管理存在疏漏,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未能体察患者情绪极端变动、管理不严的过错,判令医院承担适当赔偿责任。20岁的黄某因患白血病到海淀区某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5月1日起,黄某开始进行骨髓移植阶段治疗,被安排到无菌室进行预处理治疗,为特级护理。期间医院不允许外人陪护与接触,也不允许患者走出无菌室,生活全部由护士照顾。5月10日6时左右,黄某从移植舱中自行走出,下楼来到其他楼层,然后跳楼身亡。当时病区楼层值班处并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和阻拦黄某。虽医院发现患者跳楼后进行了抢救,但黄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家属认为,如当时病区有护士值班,及时发现黄某出舱,劝其回去,就不会发生跳楼事件。医院不履行起码安全陪护义务,造成黄某死亡,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8万余元。庭审中医院辩称,黄某趁护
    2023-06-07
    374人看过
  • 患者右肾遭误切向医院索赔170万元
    因正常的右肾被当作癌变脏器而被医生切除,45岁的杨卫忠体质急剧下降。为此,他将平谷医院起诉到法院,提出了170万元的赔偿金。记者昨天了解到,杨卫忠已经拿到了平谷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3处过失,导致右肾被误切,与其随后出现的肾功能不全有着关系。目前,医患双方都申请由市医学会进行二次鉴定。2005年9月,杨卫忠因感到右腹、腰部疼痛住进平谷医院,医院诊断其患上了输尿管癌。但手术后的检查却发现,切除的是良性息肉,杨卫忠患有的并不是癌症。杨卫忠术后明显感觉身体大不如前,走上一会儿就要蹲下歇一会儿。这给他的工作带来极大影响。经查,其左肾在右肾切除后已经功能不全了。去年2月,他以误切右肾导致体质下降为由将平谷医院告上法庭。2006年12月20日,平谷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接诊治疗过程中存在3处明显的过失:手术前检查不完善,没有按照医学常规做尿细胞学检查;术前告知不详细,没有向患者及家
    2023-06-07
    150人看过
  • 老汉住院三个月回家暴亡家属告医院索天价赔偿
    身体健康的老父亲因乏力头晕进入锡城某医院就医,三个月后,78岁的老父亲回家后,突然死亡。逝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崇安法院,索30万天价赔偿,昨日,崇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09年初,张老先生开始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结肠癌,张老先生几个儿子认为在ct报告已明确提示肠梗阻存在的情况下,医院仍视而不见,并让病人服用了肠道肿瘤、消化道术后病人禁用的“四磨汤”,严重损害了病人健康,加速了病人的死亡。而且对病人未做病理就诊断为结肠肝曲癌晚期,使自家属不能确信医院的诊断,并因此决定转院诊疗,造成巨大损失。医院的行为给逝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家属要求医院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各类损失30万。庭审中,医院方称张老先生术前并没有肠梗阻的症状,让其服用“四磨汤”是为了帮助病人恢复肠胃功能。病理切片可能会导致极大的风险,在临床诊断已经可以确诊为结肠癌晚期的情况下,
    2023-06-07
    130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币
    相关咨询
    • 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12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第四,从时间
    • 在医院楼前被盗是否可向医院索赔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2
      不可以的,在医院门诊楼前并没有与医院形成一个保管的关系,医院没有保管的义务,医院不可能赔偿你。退一步讲即使有保管的关系,也是无偿的,对于无偿保管,只要保管人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
    • 学生坠楼身亡,可以向幼儿园索赔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
    • 患者好友代签字可否向医院索赔?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法律要求对手术等特殊治疗要告知患者并由其签字同意。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的表现。签字同意的通常表现形式是由患者本人亲自签字,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由陪同患者就医的患者的近亲属签字。这样的签字当然是可以说明患者是知情和同意了。还有这样两种特殊的情况,虽然患者本和和近亲属都没有签字,在法律上也仍然认为患者知情同意了。第一种情况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 住家保姆坠亡家属索赔遭法院驳回,雇主与保姆形成何种劳动关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5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越来越少,因此,很多人为了省心、省力、省时间,会选择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来处理家务劳动。那么住家保姆坠亡家属索赔遭法院驳回,雇主与保姆形成何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