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5:58 20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任感,树立建筑业新的时代风貌,使安全文明施工有章可循,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太原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第五条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思想,加强班(组)文明建设。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国家和省推荐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场容场貌

第十条施工现场设围档,并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全隔离施工,我市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学府街以北,胜利街以南的范围内和太原市各出市口:大运路、太榆路、大同路、恒山路、迎泽西大街、五龙口、黑土巷、剪子弯、马道坡的两侧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建筑工地均设围档,一律使用统一式样的金属板材围档,具体围档形式、规格、颜色由太原市城建委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现场出入口设大门,大门的门框或门柱必须牢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按《太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并统一设立醒目工程标识牌(保密工程除外),工程标识牌应注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还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二图”(即:施工标牌,工程概括标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宣传标牌、防火须知标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名单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立体图,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办公室必须张挂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其配套图表。

第十五条施工区与生活区域必须有严格隔离措施,并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设警示红灯。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大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扰民,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场内施工道路应坚实、平坦、整洁,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畅通,不得有烂泥。不得用模板,架板垫路。搅拌机、和灰机周围必须是硬地坪。整个施工现场排水沟畅通,无任何积水和临时给水管线滴漏及长流水现象。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也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七条操作面及楼层的落地灰、砖渣废料必须做到场清料净,随做随清,物尽其用,应有防止泥浆洒漏、尘土飞扬等措施。也不得堆放物料影响施工,严禁楼层超载乱堆物料。建筑物四周(包括脚手架下面)做到每天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高层或多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的堆放位置应与施工平面图相符。现场的砂、石、砖、管材、架板、模板等分类码好归堆。

第十九条水泥库内有(L×h=300×200)产品标识牌,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使用性能,出厂日期,材质合格证号。水泥并按不同种类和强度等级分别堆放整齐,每堆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5包,有防潮、防雨水处理措施。水泥纸袋及时打捆归库。

第二十条钢材按规格搁放整齐,并挂设产品标识牌(内容同上),加工的产品应分门别类(挂标签牌)搁置在物架上。

第二十一条现场料具库应设货架分类摆放,堆设标签,库内整洁,行走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安全检查,有记录,检查合格才可使用。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地点卸放。

第四章生活卫生

第二十三条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生活、办公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会议室应卫生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二十六条食堂应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应安装纱门、纱窗。食堂炊事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不得有蚊蝇。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持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施工现场要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点,并有封闭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七条宿舍建设牢固,有纱门、纱窗,夏季防蚊蝇,冬季防寒保暖。严禁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日常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应注意个人卫生,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并应设专人负责冲洗、消毒。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创建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荣获部、省、市“安全文明样板的施工企业”和本年度在建工程一、二级企业有50%的工地、三、四级企业有30%的工地达到“安全文明卫生工地”标准的,可授予“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优胜单位”称号,并凭证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分值另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实行质量、安全、重大火灾、重大恶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的工地,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无“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停止参加招标投标,承揽新的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地围档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城管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其它工作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并城字(97)123号《关于加强施工工地围档管理的通知》并城基字(1988)29号《施工现场(生产)场容场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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