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33:01 188 人看过

(1)救援是在海上或与大海相连的通航水域进行的。海上救助的风险远大于陆上救助,这是海上救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救助被救助物。(2)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承认的救助对象。中国海商法承认的救助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即救助船舶和获救船舶中的一艘必须是中国海商法第三条所指的船舶,而另一艘可以是内河船舶,不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湖船舶和总吨位小于20吨的小型船舶

(3)获救对象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海上救助的前提。只有当船舶或其他财产面临真空的危险,可能造成损失时,才有必要进行救援。

(4)救援必须是自愿的。自愿原则是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自愿是指双方的自愿,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意愿和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意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和义务上没有义务救助遇险的海洋财产。如果营救成功,他有权获得营救赔偿,并且不营救或承担任何责任。

(5)营救必须有效。“有效”是指遇难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获救。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的,不请求救助补偿,海上救助不能成立。这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普遍接受的海上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构成海难救助成立要有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或称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
    2023-06-12
    420人看过
  • 海上救助义务
    海上救助义务(一)海上救助的概念,也称为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因外力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船舶、货物、旅客和货物的打捞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发生在任何水域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有海上危险。海上救助必须在海上或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进行。此外,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实际危险中。法律承认救助的对象。船舶是海上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因此,在船舶间救助的情况下,救助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不用于军事或政府事务的总吨位超过20吨的海船和其他移动设备,另一方可以是任何不用于军事或政府事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舶和总吨位小于20吨的小型船舶,船舶以外的财产应为海洋财产,即任何非永久性和无意地附着于海岸线的财产,包括危险货物。所谓风险运费是指到达时的运费,因为该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基础的。如果货物不能
    2023-05-07
    392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报酬意味着什么
    (1)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权获得的报酬是救助报酬请求救助补偿的前提是救助已经实施,救助已经取得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则。所谓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得以保全并返还给被救助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者努力救助海上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这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然而,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特别补偿”的概念已经提出。《海商法》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打捞,除打捞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特别赔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济的实现为基础。只要救援是在有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上进行的,它就有权获得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方可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特别补偿,支付的金额是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2)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的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
    2023-05-07
    363人看过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救助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纯救助,就是事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完全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救助,因而救助方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里所说的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有3层含义。1、没有合同上的义务没有合同上的救助义务,是指在海难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救助方在海上财产遭遇事故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制度是从纯救助(或称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因而,海难事故发生时要不要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救助,自然应该支付报酬。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合同上的义务并不包括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恰好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救助海上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按照上述原则,如果某一项协议中事先已经约定,在发生海难事故的情况下,某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在这样的合同之下,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从这个意义
    2023-06-12
    447人看过
  • 什麼是海難救助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
    2023-06-12
    119人看过
  • 什么是海难救助报酬?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2023-04-30
    307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尽管SCOPIC条款是特别补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并没有扭转特别补偿制度的根本缺陷,即对被救助人利益的平衡问题。SCOPIC条款把特别补偿中的奖励部分固定化了,很可能使得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更加明显。特别补偿制度从价值平衡上不能超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事实,或许会使完美主义者感到沮丧,但我们却应该竭尽所能地使其尽可能得到完善。再多的努力都会有价值,因为一个富有成效的海上救助激励机制对全人类都有利。这就构成特别补偿制度需要完善的根本理由。完
    2023-07-23
    382人看过
  • 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2023-06-12
    493人看过
  • 海上救助报酬的计算
    律师事务所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成效等等。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怎么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机构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2、管理人报酬的性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管理人报酬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2023-08-09
    168人看过
  • 海难救助标的要求
    救助物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构成海难救助,其救助标的必须为法律或国际公约所认可,否则,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按照《1910年救助公约》第1条规定,能够作为海难救助标的财产仅仅包括海船、船上财产和运费。在当时条件下,有很多财产并未包括在公约的范围之内,因此,许多救助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损伤了海难救助人的积极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财产的范围和种类在不断扩大,价值也不是过去的海上财产所能比拟,如果再沿袭传统的规定,海难救助方面对某些海上遇险财产将会视而不救。为了鼓励海难救助方的积极性,也为了更加有力地保护海上财产,在制定《1989年救助公约》时,有意扩大了救助标的范围。按照该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海上救助标的是指船舶或任何其他海上财产。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船舶海难救助法上的船舶包括两类:(1)、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2)、与上述海船和其他海
    2023-06-12
    340人看过
  • 确定海难救助报酬要考虑哪些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2023-05-01
    196人看过
  • 什么是构成要素?要约是什么?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立案标准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2023-07-20
    152人看过
  • 海上救助特别赔偿
    特殊补偿。如果船舶或其货物对环境造成损害威胁,并且救助方进行救助作业,但未能根据第13条获得至少相当于本条规定的特别赔偿的报酬,他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从船东处获得与其费用相等的特别补偿。在第一款所述情形下,救助方已经防止或者减轻救助作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根据第一款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赔偿可以增加救助方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这是公平合理的,并考虑到第13条第1款所列的相关因素,这项特别赔偿可以进一步增加,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救助方所发生费用的100%3。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救助方发生的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合理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还应考虑第13条第1(H)(I)(J)款规定的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高于救助方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的情况下,才应支付本条规定的所有特别赔偿。如果救助方因其过失未能防
    2023-05-07
    376人看过
  • 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海上打捞,又称海上打捞,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在任何水域,在海上遭受外力的全部或部分船舶、货物、客货运输的打捞行为,关于海上救助的规定如下:1。救助合同自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上救助达成协议时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同意仲裁的,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作出判决或裁决,变更救助合同:(1)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的(2)本合同项下支付的救助费用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2。在救助作业期间,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谨慎救助(2)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必要时寻求其他救助方的协助(4)被救助方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加救助作业的,应当予以接受,但不合理的,不影响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
    2023-05-07
    20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9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构成要素的构成的意思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28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 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有意思表示的生效、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解释。
    • 海上救助的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 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什么构成要素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8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