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解决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56:22 425 人看过

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留置、质权与优先权;)金钱担保(定金、押金);反担保。在这里我们仅就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解决的问题进行一下简要的论述。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说在保证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仅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而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财产换价,并从中受偿,也就是说物的担保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可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亦可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而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很可能采用人保与物保两种方式,故以下三种情况是常出现的,我简以案例析之。

情况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己一套4万元的设备作抵押,并由丙公司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限,甲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在此情况下,保证人丙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物保优于人保,如乙银行先向保证人丙公司请求履行,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丙公司享有抗辩权,如乙银行放弃甲公司提供的物保,丙公司在乙银行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情况二: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丙公司以一套4万元的设备作抵押,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限丙公司未能还款,引起纠纷,在此情况下,不实行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债权人对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具有选择权债权人可向保证人或物保人行使保证债务的请求权或抵押权,保证人或物保人对此无抗辩权。其中一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另一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情况三: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台4万元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丙以一台2万元汽车为其提供抵押,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甲公司未能还款,引起纠纷,在此种情况下,处理起来就很复杂,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丙与丁有抗辩权,仅就债务人的4万元保证责任外的6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与他人担保间实行物保优于人保原则而在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人保与物保间则不实行物保优于人保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20: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解决保证和物担保的难题
    一、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处理方式如下: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
    2023-07-06
    154人看过
  • 浅谈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
    物业管理是个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因为物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身份,使得物业管理在许多问题上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在矛盾的处理上,也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理不清的模糊概念,加重了物业管理行业在管理与服务上的两难境地。一、北京丰台区西局欣园的杨女士等四名业主拖欠物业费6千余元,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但杨女士等业主当庭反诉表示,物业管理公司入驻后,从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小区至今没有正式保安,已经发生多起入室盗窃和物品丢失案件。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收费、维护物业设施、管理业主基础资料等方面服务质量极差。为此,业主曾多次口头及书面致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整改,但未见任何改进。并在开庭时提供了小区的照片及对小区物业管理满意程度的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未达标。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不足,故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
    2023-04-22
    212人看过
  • 人保和物保并存责任问题
    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时候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时保证人的责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
    2023-08-01
    403人看过
  • 浅谈银行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要点
    作者:佚名2009-12-714:09:12来源:会计人网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较快,银行在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同时,也大量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由于保理业务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银行内控制度和外部法规不健全,因此,保理业务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内涵所谓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将其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上是针对企业未收回货款而发放的贷款,还款来源是企业在未来将要收回的货款。二、保理业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与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加大了银行风险。一方面,银监会于2003年取消了对内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程序,但尚未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银行对不了解的销售商和购货商开展保理业务,风险很大。如,我们
    2023-04-24
    244人看过
  • 担保人如何解决因担保带来的失信问题?
    帮被人担保连累成失信人的,要向解除,则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如果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等情形,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人无财产怎么办看具体情况,失信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时候,法院一般会先中止执行,等到失信人有财产可以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恢复执行。但执行程序中经查,失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履行能力,经济困难,甚至连生活无法维持,法院会裁定终止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
    2023-08-15
    71人看过
  • 浅谈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和策略探讨
    是指当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出现合同规定的损失后,理赔人员把各种单证和责任审核后,把保险金赔付给客户的一个过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近年来,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目前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让人满意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很多客户出险后得不到赔偿,纷纷抱怨理赔越来越难,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赔工作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导致保险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信誉、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各公司理性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一)理赔准备难理赔准备,就是客户在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单证准备、理赔资料准备、理赔证据准备、损失核算准备等。我国的保险理赔在理赔准备阶段就充满了各种困难因素。首先,由于
    2023-04-23
    499人看过
  •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内容提要: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所有权保留制度应运而生,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各有不同,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未予规定,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当事人可以依国内法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基于此,本文拟对所有权保留的各国立法比较及其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履行特定义务后,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就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在19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的阶段,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兼顾了交易安全与效率,因此直到现在,该制度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
    2023-06-05
    360人看过
  • 浅谈企业并购之法律问题
    迩来,企业并购蔚为风潮,新企业并购旧企业已不新奇,小企业并购大企业正大行其道,种种并购类型,让人看得眼花撩乱,目不暇给,许多人原本在公司里做得好好的,数十年如一日,却可能在一夕间换了老板,甚至换了一家公司,不禁令人慨叹,时代真的变了。所谓「并购」,乃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isition)的简称。合并是指两家公司合并,不透过解散清算程序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以现款、债权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对公司取得实际掌控权之行为。公司并购在法律层面的考量上可分三阶段观察: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秘协定之签署。二、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三、并购后之法律问题处理。以下将循此三阶段分析之: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密协定之签署(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即是要评估并购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许,法律是否对行业别或并购行为有特别规定。须知,并购行为因动辄牵动市场
    2023-04-21
    439人看过
  • 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一、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怎么处理?(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不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2024-02-03
    406人看过
  • 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并存的情况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
    2023-06-26
    312人看过
  •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该《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释,我个人对此有如下几点理解:一、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三大功能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一种财产赔偿责任,即经济补偿,同时,它兼具补偿、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首先,虽然精神损害是
    2023-06-12
    296人看过
  • 双方吵架时,如何保持冷静并解决问题?
    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伤情鉴定一方为轻伤及以上,那么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调解,由检察院起诉。不过对于这类轻伤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调解为主,最多判个拘役吧。夫妻双方吵架男方打人算家庭暴力吗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2023-07-03
    381人看过
  • 浅谈保证保险与保证之异同
    保证保险与保证有着诸多的联系与区别。由于人们对这一对概念的误解,在保险实务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保证保险的内涵、保证保险与保证的联系与区别的论述,以期对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有所卑益,以促进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保证保险保证异同保证保险是一个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保险风险较难控制的复合型金融产品,也是近些年来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的新新业务领域。从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在我国,保证保险将会与责任保险一样,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基础保险理论研究的薄弱,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认识模糊,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权利人提供的担保,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应适应民法典,这使许多财产保险公司曾经遭受了和正在遭受着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原因,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弄清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与此相关的保证之异同,使保证保险在保险业务中发挥其应有的机能。一、保证保险的内涵保证保险究
    2023-04-21
    318人看过
  • 浅谈物流保险
    物流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物流业发展掀起高潮。为满足物流规模扩大和物流业对保险日益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化物流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为物流企业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这为现代物流业抵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
    2023-06-09
    80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如何做到对保证与物品的担保并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3
      1.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
    •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是什么意思?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5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涉及物的保证担保并存中,如何处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应该怎么处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5
      1.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