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5:32 25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

办法

(1997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对外

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

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

其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也称《伊斯

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简称《

展览会、交易会附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我国加

入的相关附约中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进出我国关境的货

物。对于超出我国所加入的附约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

第三条通过货运渠道凭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出口的货物应由经海关批

准的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在ATA单证册项下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货物应由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向海

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第四条ATA单证册可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英文填写,用英文填写的

ATA单证册必须附有提供给海关的中文译本。ATA单证册的所填项目应准确

、完整、真实,不得涂改。

第五条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

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受进出口限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检验

手续。

第六条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口货物的复出口期限为《货物暂准进

口公约》的每个附约规定的期限。海关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延长我国所

加入的附约中规定的免税期限,延长海关核准的免税期限需报经主管海关

批准,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经海关核准的免税期限如果超出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持证人应按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替代单证册,如持证人不能在原ATA单证册有效期

满前向海关提交新的替代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情况,可向中

国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补发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日期应

与原单证册的有效日期相同。

第八条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不能在其单证册有效期内复出口时,经海

关核准后可使用原出证协会签发的新单证册替代原单证册,新单证册项下

所列货物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新的单证册起用时,原单证册应予废止

第九条对于需经进境地海关运至境内其它设关地点办理暂准进口手

续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转关运

输手续。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过境单证予以办

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第十条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

可,持证人不得擅自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经海关同意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货物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持证人决定放弃货物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

后将货物交由海关处理。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出口的,持

证人应负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有关进口税费应由担保人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凡货物已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的,应由

海关在ATA单证册相关联上签注。

第十三条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应经海关核销、

签注。如因特殊情况未经海关核注,海关可接受由另一缔约国担保协会提

供的,由该国海关当局在暂准进口单证上签注的进口或复进口情况证明,

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货物已离开我国境内的文件作为货物已复出

境的凭证。

上述有关凭证中签注的进口或复进口日期应确系为该批货物从我国复

出口之后。

第十四条我国海关或其他成员国海关签发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从某

一成员国境内复运出境时未经该国海关核注,又从我国复进口或暂时进口

,我国海关可应该国担保人的要求,为对方提供证明货物已从我国进口、

复进口或复进口的证明。

第十五条若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调

整费。

第十六条凡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的,一经

发现,海关应向担保人追索货物的进口税费、海关调整费及罚款。该追索

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完成。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进口税费的

10%。罚款的计算公式为:

罚款金额=(关税十增值税十消费税)×10%

罚款金额超过进口税费10%的,其超出部分应由担保人协助海关索赔

或者由海关直接向持证人追缴。

第十七条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

物已复进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如果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上

述证据,担保人应立即向海关交付相当于货物进口税费110%的保证金。担

保人在此后三个月内仍可继续向海关提供上述证据,如果三个月期满后仍

未提供上述证据,则此项保证金即按规定转为正式税费及罚款。

第十八条如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申领许

可证、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持证人如有申报不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进口或复出

口手续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走私罪

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凭ATA单证册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附约

A和《ATA公约》中规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

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本办法中简称ATA单证册。

“担保人”:即担保协会。由缔约方海关当局核准的、在其境内负责

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付关税及其它各税费及罚款进行担保的协会。在我

国指中国国际商会。

“出证协会”:经缔约方海关核准签发ATA单证册并直接或间接隶属于

国际商会国际局联保系统的协会。在我国指中国国际商会。

“保证金”:指担保人在海关提出暂准出口货物进口各税总额110%的

款项追索6个月后,仍未提供货物已复出口的证明时,向海关提交的上述款

项。

“海关调整费”:指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时,ATA单证册

未经海关正常核销、签注,我国海关接受另一成员国担保协会出具的证明

货物已从我国境内复运出境的凭证时收取的费用。

“持证人”:是指ATA单证册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进出口限制”:是指除进出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进出口限制,如

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涉危野生

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6: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1.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该国领土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3.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第三条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
    2023-06-05
    27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
    2023-05-05
    2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海关撤改()号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经审查,(以下写明不予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修改/撤销。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5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进出国境的汽车运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如果在未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第三条汽车进出国境的时间,除经海关会同有关机关批准的以外,应当限于日出后和日没前。第四条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位或者搬移货物。第五条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继续内驶或者出境。经营客、货运输的外国籍汽车,如果进境后需要继续往国内行驶的时候,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具“内驶车辆申报单”一式两份,报经海关审查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发还汽车驾驶人员,并且在出口的时
    2023-04-24
    26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
    2023-04-24
    1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海关撤改()号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经审查,在下列第___项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特此告知。(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162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0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8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2
      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