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1998年12月26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次日死亡。1999年3月24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肇事人有期徒刑7年,赔偿刘某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务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9064元。该判决生效后,因为被执行人服刑,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应予赔偿的金额无履行能力,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2000年1月24日,东城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伤,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076元、丧葬补助金5509.5元的工伤待遇。后刘某的亲属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亲属的申诉请求,裁决由该公司先行垫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076元及丧葬补助金5509.5元。该公司不服此项裁决,向东城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予以撤销。东城区法院判决不予垫付。然后,刘某的亲属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东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决由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刘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076元、丧葬补助金55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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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摔伤,单位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31.首先要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该职工是自己摔倒致伤,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想用人单位索要赔偿。2.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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