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需要在审查和逮捕过程中指定管辖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6:51:37 287 人看过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是否不需要明确管辖权?

在审查和逮捕过程中不需要指定管辖权。首先,上级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只是明确了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权。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专属职权,有其特定的管辖原则,不受此限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管辖权不仅要与立案管辖权相联系,而且要与审判管辖权相适应,即管辖权问题要注意立法、侦查、逮捕、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检察机关在逮捕、起诉过程中,应当从职能上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一些立案过程中指定管辖的案件,不能排除“人情案”、“干预经济纠纷”、“报复”的嫌疑。指定管辖程序本身是违法的,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三是逮捕起诉环节是否只是指定侦查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被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不知情并明确,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审等救济程序将不顺畅。因此,明确逮捕审批和审查起诉环节的管辖权十分必要。因此,在审查和逮捕过程中不必指定管辖权。什么是指定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承办案件的法院的权力,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第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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