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2011年3月7日至11日期间,宝山区为了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女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开展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专项检查工作。
宝山区将于3月7日至11日期间开展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专项检查,进一步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纠正部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保护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将联合对单位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执行工资支付、工时制度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本区服装针织、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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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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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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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包括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妇女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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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哪些途径可维护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08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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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期在女职工部门开展哪些劳动保护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0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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