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的正确格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14:22 80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的正确格式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

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是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

2、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群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等。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

填写批示与处理。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一般有“初查”、“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

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二、刑事案件审判流程

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包括了立案,庭前准备,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几个阶段。

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一、立案,对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其他的案件的话,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侦查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法院。

二、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当事人自述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在查阅卷宗以后,如果认为事实确实清楚、危害不大,可以在院长或者庭长决定以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判。对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则需要先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预审庭,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审判等等。

三、审理,审理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一般对于一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审判的人员需要回避的话,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或者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回避,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是根据证据查明事实,双方可以进行法庭的辩论,法官可以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四、裁判,在经过开庭审理以后,人民法院审判员宣布休庭。进行案件的评议,内容主要是当事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需要判处何种刑罚,如何执行刑罚等等。

五、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

六、再审,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都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七、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就进入到了执行的阶段,而刑事诉讼中,刑罚主要有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监外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等,对于死刑的执行的话,公安机关派人去执行,人民法院会派人在场监督。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一)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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