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公证员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并将其分类造册。同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并由两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之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公证员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并将其分类造册。同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并由两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之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拆迁物品登记:公证员清点造册,签名确认
拆迁物品登记是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用于记录拆迁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等信息,以便于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统计,同时也是拆迁工作的基础文件之一。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物品登记应当由拆迁单位负责组织,并由拆迁单位指定的拆迁人员负责清点、造册和签名确认。拆迁物品登记应当保存至少15年,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拆迁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在拆迁物品登记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比如拆迁人员篡改、隐瞒、销毁登记资料等,就可能违反了拆迁条例的规定,给拆迁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拆迁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拆迁物品登记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拆迁单位也应当加强对拆迁物品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公正。
拆迁物品登记是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拆迁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拆迁物品登记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拆迁单位也应当加强对拆迁物品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公正。拆迁物品登记是拆迁工作的基础文件之一,拆迁工作应当合法、规范和公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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