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表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04:50:29 340 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如下:

1、时间存续期间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

2、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基本上包括生活债务和经营债务;

3、债务性质的特征。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共同关系,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支付义务,一方有权按照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

4、在效力上具有对外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以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此是一种外部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如下特征:

1.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3.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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