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法制的发展,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对基本人权保障,已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但仍显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全面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
首先,民事强制执行中不能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到案,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却在执行时违法适用拘传措施,侵害被执行人的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只有在庭审阶段符合法定拘传条件时才能拘传,而执行中适用拘传于法无据,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法院应对此类违法执行行为的行为人严厉查处,杜绝非法拘传,保障被执行人人权。
其次,执行中有些法院把加大执行力度片面理解为加大强制措施的力度,以拘留作为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甚至采取以非法拘禁被执行人追索债务的办法执行案件;还有些法院实施异地拘留时,未取得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的协助,搞异地关押;也有些法院对构成拒不履行法律裁判罪的犯罪嫌疑人,未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而是作出决定后直接交法院法警执行逮捕。这些行为严重违反程序,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除了由纪检、监察部门纠正外,笔者建议,对于违法执行行为应赋予被执行人异议权甚至诉权,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保障其人身自由权。
再次,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拘留的条件较为明确,但却没有拘留次数和时间间隔的限制,法院在适用时可以轻易地剥夺公民的人身权,甚至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时可以连续拘留,这种立法上的缺陋使执行中的拘留无明确限定,适用中难免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和对人权的践踏,鉴于此,强制执行法应进一步明确对拘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第四,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惩罚性措施,法律只规定了适用条件却未考虑到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基于保护人权的例外情况。
因此,我国强制执行法中应加入拘留例外情况的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虽符合拘留要件而不得拘留,这样既能保障被拘留债务人的人权、又能体现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诱固,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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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拘留对象为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讯问已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拘留程序;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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