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00:46:44 75 人看过

一、股票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股票质押存在以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的股票如何处置

质押的股票的处置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三、股票质押要登记吗

股票质押要登记,在登记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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