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3日第号文件《景德镇市国有企业改组办法》景德镇市国有企业改组办法6月23日,200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景德镇市公有制企业改制步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参照股份制的原则,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实行股份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选择合作制改制。企业改制后,职工可以进出企业。国家干部、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等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的分配模式。第四条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第二章对产权进行了界定。第五条股权设立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第六条改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鼓励改制企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可作为权益转让。采用租赁方式的,改制企业应当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有偿租赁协议,并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第七条权益的定义。重组企业资产经评估确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为调动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转让企业产权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将企业经营净资产的一部分界定为职工产权,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工种(岗位)、贡献和数量,可以作为职工的股份,也可以作为职工持有的股份。根据有关规定,城市集体企业可以将集体经营净资产除保留为职工普通股的部分外,全部转给职工。第三章股权设立第八条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股权设立可以分为职工股、个人股和法人股三种形式。职工股份制是将职工的部分财产权转为股份和改制企业的股份红利形成的股份,用于职工股东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支出;个人股是企业根据政策量化的产权转为股份、职工出资转让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将法人单位投资的资产转为股份或者新投资股份形成的股份。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向管理者持股较多的方向发展,形成强大的投资者队伍。为体现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到位认购资金;对于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组企业,认购资金可在2至3年内到位,首次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改制企业的管理层应持有总股本的50%以上;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条股权转让可以采取以可转换债券入股、认购产权和增持股份三种形式。可转换债券持有是指重组企业经资产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按照资本与债务等额的原则,将债务转为股份后转移给股东。经债权人同意,股东与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在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有权认购该部分资产;认缴产权是将企业评估后的资产,通过转股、增持的方式出售给职工。也就是说,以重组企业所需资金为基数,以500元为一股的下限,变卖为股份,由股东以现金购买。第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产权认购和增发股份应当自愿出售和认购。以一股为起点,增持股份没有限制。员工以记名形式认购股份和发行股份证书。第十二条股东认购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股权转让须经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持有大股东股权转让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权转让时,应优先考虑企业管理层。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转让的产权变现资金原则上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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