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春天对于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来说是一个多事的季节。首先是年初谷XX等词曲音乐家发表公开声明指出,长期存在的只尊重歌手不尊重原创作者的社会现象,并呼吁全社会尊重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春节刚过,著名创作型歌手汪峰公开声明禁止歌手旭日阳刚公开演唱其创作的音乐作品《春天里》。紧接着在3月下旬,高晓松等知名音乐人公开声讨百度MP3音乐侵权。以上事件均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状况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
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超越种族和国界的人类心灵的共同语言。一个国家音乐产业的繁荣程度与一个国家文化的繁荣程度息息相关。而音乐产业发展繁荣的基础是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这种体系完善既包括对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包括建立使用者与权利人良性共生的音乐产业链。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好比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解决海量授权的必由之路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著作权法律意识在使用者层面普遍比较淡漠,导致社会上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广大原创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还存在很大的缺失,尤其是与著作权保护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比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早就规定了在商业性公开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但是无论是在现场表演领域(诸如歌星演唱会等),还是在机械表演领域(诸如商业场所的背景音乐等)都广泛存在使用他人音乐的侵权违法行为。
面对全社会海量存在的音乐表演权使用行为,仅靠著作权人自身的能力是无法真正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此类行为使用范围和次数非常巨大,同时遍布于全社会,甚至全球各地;其次,此类行为的使用价值就单次使用行为而言,一般不是非常巨大,它的价值产生的规律在于其海量使用行为的累计收益。因此,如果靠逐一通过谈判、对价、签约来解决此类海量使用问题,从经济角度上讲一般得不偿失,从实现技术角度讲也根本无法实现。而国际上解决此类著作权授权问题的唯一有效解决方式就是建立和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
百年来,海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事业的众多实践证明,对于像表演权、广播权等著作权人难于个体行使的著作权权利,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是唯一可行的必由之路。
发挥专业优势有效确权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指众多的同类著作权人共同组建一个集中行使著作权权利的组织,广大著作权人把自己难于个体行使的著作权信托或委托给该组织,由该组织与全社会的各个行业的使用者谈判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并收取相关著作权使用费以及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这样便可以从整体上、大面积地解决使用者面临的海量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
对于使用者而言,即便在技术上有朝一日能够解决海量使用的逐一谈判签约问题,但是如何分辨确认著作权人权利的真实性则又是另外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著作权流转和多方共有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使用者不可能拥有和获知足够的此类权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可以有效辨别和确认使用者所使用作品的真实权利信息,同时作为一个版权专业机构,其常年积累的、与世界其他同类组织共享的版权信息资料系统的相关数据,可以在授权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权利认证作用,即可以有效解决使用者面临的核实确认所使用作品版权信息的难题。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成为全世界通行的解决著作权人个体难于行使权利授权问题的通行惯例。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国家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职能和作用,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专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予以特别的规制,制定了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普及和实施的众多配套措施,比如,建立强制的或延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等。
建立良性共生的产业平衡
纵观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归结起来无外乎有两项:一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统一协调关系。换言之,一个创作者创作出来的文化产品不是希望它压箱子底的,而是希望广泛得到传播的,只不过所要求的是这种传播应该是合法的,是能够维持创作原动力的,是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
拿汪峰禁止旭日阳刚公开演唱《春天里》这件事来说,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从艺术效果上说确实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共鸣,但是由于没有解决好版权保护问题,使得原创作者的权益和情感受到了伤害,以至于作出了在一些社会公众眼里有些偏激的做法。其实,作者的本意无非是希望全社会都要重视他人的著作权创作劳动,并在法律的前提下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毕竟我国的《著作权法》已颁布实施20多年。试想,如果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很完善,普及实施程度也很发达,则出现此类争端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广大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就可以建立起良性共生的产业平衡。
2011年的春天虽然在音乐版权保护领域出现了几个热点事件,但这也恰恰反映了全社会版权保护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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