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路政管理的规定,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4)公路标志100米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6)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7)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8)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9)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1)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②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②没有营业执照的,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①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②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③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①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②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①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②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①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②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③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①包含安全保障措施;②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①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②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③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各县(市)公路分局路政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通知申请人到原申请办理的路政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遂溪县遂城镇遂化路1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公路管理局遂溪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一点?一、免征项目和时间
(一)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截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序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的,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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