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这里,先从笔者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谈起:该案是一起极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
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由哪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
既然着重调解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此重要,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调解?应采取何方式?这也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很大,法官即使向双方讲明道理,但双方也不愿意向对方低头,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又如何能沟通?又启能调解?
这里就有一个法官居间协调的问题。在老百姓中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往往会请来第三方从中撮合,中间人会单独到双方家中去做工作,避免双方之间的争吵,使双方合意,从而息纷。法官调解与之不同的是法官是执法者,身份上有所不同,单从使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来看,是有其相同之处的。因此,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我们称之为背靠背调解的问题。
背靠背调解一直以来被视为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法官与当事人是单独接触,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交谈,会给法官枉法带来机会;再者,它不能使双方在一起充分协商,不能体现调解的本质精神。
这种分析有一定的偏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把事实陈述完毕,不可能再行更改,法庭辩论也已完毕,双方该向法庭陈述的理由也已陈述清楚,调解中,也会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僵持之下,由法官与其单独交谈未尝不可。再者,双方在敌视状态下是无法沟通的,达成双赢的协议就更无从谈起了。
应当指出的是,从理论上、逻辑上非常严谨的东西往往与实践是相背离的,而从实践到理论之间差异会小的多。事实上,背靠背调解,只是一个调解方法问题。如上例案件,笔者在调解过程中,就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单独与被告交谈中,被告表示其实家里这些财产我都可以给她,她愿意要什么就要给她什么吧,如果她还想要钱我也可以给她一些。;单独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说只要家庭财产给我一部分,他挣的钱,愿意给就给,不给就算了。此时,双方就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可想而知,如果强行判决,其效果就会差很多。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许多法官一直采用着背靠背调解方式,他们认为这是极为有效的一种调解方式,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自我权利处分原则,同时又省时省力。在调解笔录或开庭笔录中没有单独谈话记录。法官们如此操作,正是因为其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
离婚调解中,子女监护权是一项重要内容。除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外,依法规定在孩子满10周岁后,要争求孩子的意见。10周岁以下的孩子有无必要听取其个人意见呢?笔者认为,应依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如上述案例中,孩子一直随同原告生活,被告想要孩子。二次开庭时孩子趴在原告怀里痛哭,并表示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后经询问,孩子说,被告经常打骂她。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因受到被告厉声呵斥,她自己走了十多里地到原告住处。故坚决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听罢遂不再坚持要求监护权。
由于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优生优育等综合原因,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聪明,这是不争的事实。未满10岁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在必要时,应当征求孩子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此外,离婚调解还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把相关法律及道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透彻,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衡量利弊,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二可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必要时让亲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参加调解。
此外,在当庭调解或调解前的法庭调查阶段,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要让当事人有一种释放感。有时,当事人往往不是在争什么,而是想把心里话都说出来,特别是想向法官吐诉,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让法官知道自己是有理的。一些法官为了追求效率,往往会打断当事人,以致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让说话,向着另一方,这种方式并不足取。只有让当事人把心里话说出来,他们的心态才能平和,才有利于调解,而且法官也能充分了解案情。
在法官调解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官们第一想法就是不愿判离,他们从善意的心态出发,想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即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由原告撤回起诉。在再次起诉前的半年内,双方还可以再努力磨合。如仍不能和好,一般就已感情破裂为由,调解或判决离婚。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法官亦认为财产问题很难查清,依据现有证据不好下判或感觉不公正,在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认为离婚时机还不成熟,故提出撤诉请求,法官予以准许。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是正确的。虽然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十分抽象、难以把握。法官采取缓冲冷处理不失为一种办法。实践证明,一些原告在撤回起诉后,双方均未再次起诉。因财产争议而撤回起诉的,随时间的推移,双方均静下心来,冷静平衡、思考,有许多当事人在协商好后,一起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双方的心态也较之从前平和很多,有利于较好地解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缓冲式的解决方式是可取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调解机制之我见
126人看过
-
婚姻财产公证之我见
437人看过
-
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之我见
94人看过
-
审前调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之我见
396人看过
-
配偶权之我见
148人看过
-
邮寄送达之我见
138人看过
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有以下三步: 1、调解动员。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 更多>
-
的离婚调解书调解成功之后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9调解书在双方签收的日期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是同时签收的,则以后签收者的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法院所制作的调解书日期并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对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实上,法院制作调解书肯定要先于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 特殊情形 (1)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离婚调解书生效后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
-
离婚调解调解了之后多久才可以立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离婚案开庭后,只要在法院做出审判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随时都可以调解。调解不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还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
离婚调解常见的方法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31离婚调解的方式有: 1、双方申请调解或者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 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不一致的意见。
-
起诉离婚之前调解怎么办?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25离婚起诉前调解的作用如下: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
-
判决离婚与调解离婚之间有区别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2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的区别在于: 判决离婚是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 调解离婚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的离婚。 登记离婚是双方完全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