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8:44:01 159 人看过

1、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或单位有证据证明轻微的刑事案件

(1)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2)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3)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或者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一、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要符合什么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刑事自诉案件到法院起诉,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资料。如被害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如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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