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22:27 416 人看过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规定如下:

第101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0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03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04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108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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