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复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是怎么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0:47:04 206 人看过

【合伙企业】复合伙相关理论探讨

(一)复合伙的含义及制度溯源

所谓复合伙,就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的一种现象。其制度渊源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31编中写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合伙的合伙人.在《论萨宾》第30编中写道:“我的合伙人可以与另外一个人组成一个合伙吗我们说,可以.这便是复合伙制度的制度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合伙理论承继罗马法,合伙最初只是作为遗赠人死后财产转移的制度安排,后来才用于商业目的,被认为是“两个或两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在18世纪以前仍然是商事组织的主要形态,往往被看作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因此,从内部关系看,合伙实际上是一种合伙合同,合伙人内部基于信任而构成一种信义关系。从外部关系上看,合伙实际上是一种经营实体或商事组织。

(二)复合伙的基础

合伙是一种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民事组织形态,无限责任与信义义务是其重要基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互负信义义务。人们在谈论合伙制度的特征时,往往强调合伙组织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忽视了合伙人内部的信义关系。而信义关系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代理法和信托法上的原则,其核心在于将合伙人视为受信人,赋予其与代理人或信托人一样的地位,而互负信义义务,这一理论后来逐渐通过判例法得以确立。例如,在1928年美国Meinhardv.Salmon一案中,Salmo被判决违反了对其他合伙人所担负的信义义务,审理该案的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还进一步确立了受信人的行为标准,要求受信人不仅要诚实,而且还应该在最敏感的细节上恪守荣誉感。

维系合伙的生存和发展的纽带并不仅仅是外部所表现的无限责任,而且还在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对于复合伙同样如此,甚至合伙人之间的信义义务更为重要,因为,在复合伙中,人合因素超过了资合因素,合伙人要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组织的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时,信义的因素就至为重要。

(三)外国关于复合伙制度的立法状况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法律并不禁止复合伙。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第2条规定,“人。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及其他联合体。”由此可见,在美国,合伙可以成为其他合伙的成员,即法律上是承认复合伙的。在德国,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并不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俄罗斯民法典》第66条规定,“商合伙和商业公司可以成为其他商事合伙和商业公司的发起人(参加人),但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国民法典》第1844-4条也允许成立复合伙。

(四)我国复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民法典》对复合伙的规定十分模糊。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复合伙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新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条、第14条的规定.表明,法律只是对特殊的法人成立合伙进行了限制,但实际上允许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合伙、独资企业(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的人企业成立合伙。也就是说,我国并不禁止一个自然人或盈利性非法人组织或非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法人参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合伙。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投资以使自己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意味着,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而在地方性法规中,《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7条规定,“合伙不能成为其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明确禁止复合伙。

(五)我国法律界关于复合伙问题的理论主张

对于复合伙制度,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于是否应建立复合伙制度,概括起来,目前有三种学术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肯定说认为,目前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先进国家都承认复合伙制度,尽管我国《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对复合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明文禁止复合伙的存在。否定说认为,如果允许一个合伙人再加入到其他合伙之中,那么,就会使该合伙人的非合伙投入财产呈现出两个以上虚拟合伙财产的局面。该说旨在强调在复合伙的制度中,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复合伙制度既加重了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负担,也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影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折衷说则认为尽管复合伙本身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但复合伙对活跃市场、鼓励投资、增加交易机会意义重大,因此不应一味肯定或否定,而是应该适当限制。本文认为,折衷说较为合理,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利有弊,我们不能因为其有弊端,就因噎废食,应该坚持利大于弊的原则,肯定其意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遗赠相关文章
  •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现状是:第一,基层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质结构的组成不合理,还要承担大部分的案件审判,难以符合现代审判的精神。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我国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层法院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大部分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使到当事人的正义需求的具有程序局限性。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第一,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第二,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第三,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使高
    2023-06-11
    372人看过
  •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现状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资本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度形式,它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涉及一个国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适用哪种资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资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资内容上作了不少新规定,主要有:(一)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2023-06-05
    224人看过
  •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
    法律百宝箱导读:在当前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中,如何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何看待我国的优势和难点所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山大学康复医学教授、世界卫在当前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中,如何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何看待我国的优势和难点所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山大学康复医学教授、世界卫生组织康复合作中心主任卓大宏和全国工伤康复咨询委员会专家、广在当前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中,如何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何看待我国的优势和难点所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山大学康复医学教授、世界卫生组织康复合作中心主任卓大宏和全国工伤康复咨询委员会专家、广东工伤康复中心主任唐丹。社会需求和关注民生的大环境,是建立工伤康复制度的最大优势唐丹说,社会的需求和
    2023-06-10
    113人看过
  • 外国对占领制度的立法现状如何
    【合伙】国外对合伙制的立法地位如何承担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一般有四个立法实例第一,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相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在与其他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2267条规定: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于加入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国《合伙法》第1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第三,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应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台湾民法》第691条规定:“以合伙人身份入伙的人,在入伙前应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台湾学者郑玉波解释说,“所谓与其他合伙人的同一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新
    2023-05-07
    150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人对制度不认同的现状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
    2023-07-19
    477人看过
  • 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往往会遇到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他们成长的历程中,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实社会中,非婚生子女不仅户籍、医疗、教育等问题很难,还要面对世俗的眼光,会背负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权益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社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非婚生子女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一、非婚生子女如何准正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使非婚生子女急剧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受胎,无配偶身份的男女间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越来越受关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023-03-12
    149人看过
  • 外国关于入伙制度的立法状况有哪些
    【合伙企业】外国关于入伙制度的立法状况入伙人入伙后对于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此处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对此的立法状况,大体上有四种立法例。其一,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该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第2267条规定,“除非合伙人有相反的约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其中《英国合伙法》第17条即作此规定。其三,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1条规定,“加入为合伙人者,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之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之责任。”台湾学者郑玉波解释为,“所谓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责任,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2023-04-27
    168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是什么,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1、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2、随着私营经济得到我国宪法的肯定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较快,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劳动关系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一统江山,与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存,故原确立的仅处理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便显得十分狭窄,不利于保护非国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便于199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二、具体步骤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023-03-28
    369人看过
  • 我国域名制度现有立法之不足
    与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相比较,与域名有关的立法却远远落在了后面。现在国际上已有有关域名的立法,如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mbers)1999年10月24日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还有1999年12月1日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等,另外,各国也有自己的相关规章制度。就我国而言,有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还有信息产业部通过发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11月4日)及《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知》(2000年11月9日)。虽然这些法规制度都起
    2023-06-07
    369人看过
  •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现状
    1、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依据目前,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对商业银行退出的主要方式如接管、破产都有所规定。其中,以《商业银行法》第64条至第68条是关于接管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然而,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其内容更多的是转向货币政策方面的规定,而银行监管及市场退出方面的规定则寥寥无几;《商业银行法》则对市场退出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诸如接管主体的规定,欠缺具体可执行的对银行自主经营权益和维护资产安全权益的法律保障;《破产法》、《公司法》的破产内容规定的只是普通企业的破产程序,忽视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谈及了一些诉讼期限的问题。总之,现行的法律法规欠缺着系统性和针对性两方面不足。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2023-04-24
    417人看过
  • 论我国假释制度现状的弊端与思考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我国假释制度的弊端有哪些?监狱在实际操作中甚至“懒得”通知当地警方和其他有关部门。这不仅为富人和精英,甚至为势力强大的黑社会人物提供了寻求假释的巨大空间,只要能找到合适的行贿对象。利用漏洞的大多还是那些被判刑后不再被媒体监视的贪官。他们利用在任时打造的强大关系网轻易逍遥法外。普遍存在的滥用假释制度已引发高层关注。截至2013年3月前的5年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纠正涉及5.2万多人的减刑和假释案。尽管如此,有关部门对假释制度查缺补漏和强化监管仍行动缓慢。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思考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也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司法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教育改造罪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减刑和假释同样是刑罚执行制度,但在我国,司法机关普遍运用减刑,却较少的适用假释。刑事法规定减
    2023-05-06
    456人看过
  •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近年来,我国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权利主体规模大,分布广,为了保护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的后果,代表人诉讼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它的重要性。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可行性,也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从1997年500多名“太阳车”消费者提起全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代表人诉讼并获得胜诉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体诉讼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1].2000年上半年,日本**公司笔记本电脑的质量瑕疵使美国消费者获赔10亿美元,而对于同样购买该产品的中国消费者,**公司以“中美两国存在巨大的法律差异”为由,仅统统赔偿“补丁”[2];不久,三菱帕杰罗越野吉普车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重视,中国消协为消费者提供了向三菱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和渠道,中国7万多三菱用户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向
    2023-04-22
    434人看过
  •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制度现状
    有一种普遍得到接受的观点认为:突发环境事件丛生的源泉在于应急立法滞后的使然。事实真是如此吗?从现有法律来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做出了规定的法律是很多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等,均对应急处理措施有所规定;此外,国家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涉及环境突发事件的主要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
    2023-04-21
    285人看过
  • 我国立功制度立法的缺陷
    本文介绍了我国立功制度立法的缺陷,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虽然对公平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均有所体现,但客观地说,对效率的追求显然更加突出一些。1.价值取向过于功利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虽然对公平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均有所体现,但客观地说,对效率的追求显然更加突出一些,功利的倾向更加明显一些。特别是现行刑法,更是放宽了立功的成立条件,加大了对立功的奖赏力度。为了更好地体现和执行这一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利于查处犯罪,草案对自首、立功的作了较宽大的处刑规定。这种功利偏向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害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突出表现在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是一个强制性规定,犯罪后自首中的犯罪在此也没有程度轻重、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之别。因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管多么严重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同时具备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就必须
    2023-06-11
    132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遗赠
    词条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更多>

    #遗赠
    相关咨询
    • 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
    • 我国制度现状及思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
    • 婚姻法来说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6
      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中的对共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抚育费,折抵后,主张离婚当事人无疑会得到高出
    • 我国制度建立的是制度, 我国制度采用的是法人资格管理原则是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
    • 如何确立我国现行的认领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9-08
      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认为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认领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认领应在子女出生时进行。子女出生办理户籍登记时,可要求生母指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经非婚生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承认是子女的父亲,应予以登记,作为确认子女与生父身份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