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殡葬服务中心保存不善导致死者遗体受到损害,死者家属将殡葬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死者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判令北京市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唐某某夫妇的女儿因病于2003年10月入住回龙观医院,同年11月16日死亡,后遗体保存于该院太平间,该太平间由北京市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承包经营。
因唐某某夫妇与回龙观医院发生纠纷,唐某某女儿的遗体于2003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日被送至宣武医院进行病理剖验。此后,遗体继续由回龙观医院太平间保管至2004年10月20日。至2004年4月22日,唐某某、龙某某确认女儿遗体保存良好。
2004年10月,当唐某某夫妇再次探视女儿遗体时,发现遗体已经高度腐败,唐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04年10月10日自行拍摄的录像光盘及照片,显示当日尸体冷藏柜柜体温度计显示为6℃,并主张遗体因温度过高而腐败。唐某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殡葬服务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殡葬服务中心则反诉要求唐某某夫妇支付遗体保管费1695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是死者的遗体是否在殡葬服务中心的保管期间受到非正常损害。通过唐某某夫妇所提交的录像证据可以清楚地得到验证,死者遗体已经高度腐败。虽然双方没有就遗体保管的效果作出书面约定,但通常而言,遗体冷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腐败。根据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遗体冷藏柜的温度的控制范围为零下5.3℃至零下4℃,因此应当认为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含有保证避免遗体腐败的内容。死者遗体在殡葬服务中心保管期间发生腐败,唐某某夫妇由此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服务中心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损害遗体、遗骨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殡葬服务中心赔偿唐某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同时,由于2004年4月前,死者遗体在殡葬服务中心受到妥善的保管,因此,唐某某夫妇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因此,法院判令唐某某夫妇给付殡葬服务中心保管费九千零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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