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6:14:42 280 人看过

一、铁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3、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4、各年度工作总结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铁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申请条件

办理校验的受理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期满前3个月

三、铁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审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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