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实际赔偿,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工伤后,受害者可另行向其所在单位要求工伤赔偿。8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新华编织袋厂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红梅工伤
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实际赔偿,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工伤后,受害者可另行向其所在单位要求工伤赔偿。8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新华编织袋厂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红梅工伤赔偿金与交通事故赔偿差额23637.23元。
2009年10月19日晚6时许,原告李红梅自被告处下班回家途经105国道1930+400M处时,刘国华驾驶赣D26893车与其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重伤乙级、伤残十级。2010年2月18日,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同时经吉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伤残为六级。2010年4月17日,经新干县人民法院(2010)干刑初字第79号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国华自愿赔偿李红梅医疗费等损失68000元,李红梅对此表示同意,并实际获得该项赔偿。
同年4月28日,李红梅以属工伤为由要求其所在单位新华编织袋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但新华编织袋厂以其与刘国华就交通事故赔偿已达成一致协议并获得赔偿,与本单位无关为由拒绝支付。2010年6月,李红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华编织袋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23637.23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属工伤,其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在与交通侵权人达成协议并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后,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与之差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只须确定是否属工伤。故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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