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24:59 131 人看过

1、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换句话说,这一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方面,应当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预付款、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回和反诉等,均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起损害赔偿诉讼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它也属于民法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但其根源在于被告的同一违法行为。因此,可以在一个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刑事诉讼存在的前提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当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时,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不会有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皮肤不存在,头发怎么能附着?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将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通常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中被控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实际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公安、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作出实质性判决:

(1)审判后,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的行为给民事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审判后,确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民事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庭审后,确认被告虽然给民事原告造成损害,但因精神疾病或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已向司法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III.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也可能是犯罪侵害的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责保护的机关和组织的代表;近亲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法定代表人有保护受害人的责任,有权代表受害人行使权利。近亲是指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有权继承或管理被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当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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