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本是人生拼搏的转折点,可有些望子成龙的家长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够考上大学,不惜花大钱托人弄来“录取指标”,殊不知是在拿孩子的未来去冒险,到头来只能是自食苦果。5月1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拿钱托人上大学而形成的债务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2007年6月份,王某得知张某的孩子即将参加高考,主动向张某提出只要花6万元的“活动费”,就能像正常录取的大学生一样,让孩子进入郑州某国家一类院校就读,并保证事若不成一分钱不要,张某遂委托王某办理此事。但是,直至2007年11月份,被告王某除向原告陆续索取12.5万元外,并未将原告之子送入先前承诺的国家一类院校,只是利用冒名顶替的方法将其塞进了某国家二类大学,后来张某发现孩子的名字、身份证号、学籍号学校里均没有,最后只能无奈退学。因被告退还原告7.5万元后,即不再退还剩余费用,故原告起诉要求偿还现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高等院校正常的招生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系违法行为,应属无效。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占有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高考的日益临近,家长在考虑选择学校时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办理上学的事情。高考录取是一件严肃的工作,绝不可能存在个人拿到录取计划名额随意出售的情况。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高招办公布的招生简章了解信息,不要道听途说,以免既赔了钱,又耽误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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