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病历封存流程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例,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二、医疗事故病历封存有哪些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病历封存什么时候启封
没有时间期限。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启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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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医疗事故病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封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1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