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强拆包括了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不属于行政强拆执行,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强拆是由司法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而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所以司法强拆不属于行政强拆执行。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
1、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
2、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
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
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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