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环保一刀切现场可以投诉吗
可以投诉,向生态环境部打举报电话。围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敷衍整改,以及平时不作为,上级督察检查时,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等问题进行整治,推动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
二、国家在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点包括: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2、实施因果关系推定;
3、污染者与第三人不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446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参与者
335人看过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474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归于违规者
432人看过
-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原则
221人看过
-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180人看过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
生态环境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0生态环境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是: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7是指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大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
生态环境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期限的解释是什么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6以下是关于南京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什么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到你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
闸北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律师收费最新标准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09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