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二、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一、债务承担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的区别: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单方面表示,不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不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除,债务人将退出债务关系,第三人将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务主体,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非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代为清偿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可以豁免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不可以豁免。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将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通知是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当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产生无需债务人同意。如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拘束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行为无效,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通知义务并非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转让,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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