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3:41 185 人看过

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

I,工伤保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经治疗影响劳动能力,伤势相对稳定的,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评定,自理障碍程度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有三种级别的自理障碍: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分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代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经办机构和雇主

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建立了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专家库中列出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伦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提出评估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第二十六条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如果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成员或参与评估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他应撤回第28条如果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鉴定、再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

II。《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节选):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明确以下项目:

(I)受伤员工及其雇主的基本信息

(2)受伤情况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初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也应提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直辖市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审鉴定

第十八条受伤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申请初次评估、重新评估或重新评估其劳动能力,第十九条重新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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