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探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7:04:16 490 人看过

1、合法合法不合理:合法一般不合理;合法严重不合理。合法又合理。2、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3、无效条件: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后果: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可获得国家赔偿。4、撤销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效力: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后果: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需依据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5、废止条件: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效力: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后果: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了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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