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保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1:03 388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条款应当注意四个方面:

(一)内容应当实用。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依法执行,不得复制。因为法律规定,从总体上看,具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很多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产品或者工艺的生产技能、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密、设计图纸、来源信息等一项或者多项内容达成协议,不得复制法律。一般同意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II)条款应严格。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基础。严格、完整的保密协议应当有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措施等条款。约定的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直接约定具体的保密事项,或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提到雇主商业秘密的保密。双方同意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和办法》执行。如果仅使用了雇主的相关保密规则和规定,但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约定适用的雇员,则不能确认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并失去追究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义务赔偿责任的前提

(三)保密范围适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强、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但要构成商业秘密,这些信息还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如果所有不具备上述特征的技术和商业信息都被归类为商业秘密,并与工人达成一致,则显然范围太广。如果本协议后来被确定为员工违反合同并泄露秘密,则也缺乏法律依据(IV)管理层应到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雇主和工人在保密问题上达成一致,认为一切都已完成,“一旦签订合同,就把它扔到一边”。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个混乱的账目,合同管理混乱,使得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因此,在商定保密事项的同时,加强合同管理非常重要。首先,发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创造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环境;二是加强文件资料管理,选择需要保密的业务,技术信息和资料,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专人保管,明确借用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方法和销毁方法,堵塞漏洞,将问题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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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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