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6 02:50:57 241 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8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第四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五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六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七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4.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第九条所列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十一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二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一)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二)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附件2)。

(2)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附件3);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3)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1)项原始凭证。

上述(1)、(2)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2)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3)《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5)。

3.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7)。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第十四条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一)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8);

(三)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四)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2.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4.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如果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提供的货票的“发站”或“到站(局)”名称是否包含“境”字,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匹配。

(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5.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内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第十六条因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改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如果申报的退(免)税异常增长,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外贸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对应的进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审核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进货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价格偏高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九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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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该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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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20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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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对象
    增值税零税率适用范围有:1、国际运输服务;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5、程租服务;6、期租、湿租服务;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零税率与增值税免税有何区别1、增值税免税,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不纳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真正含义是: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他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2、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税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他在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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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030号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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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税总发〔20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创新税务登记方式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条件,积极探索创新税务登记方式。1.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一方受理,统一办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受理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负责,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多部门联合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以便利纳税人。3.“三证合一”。探索跨部门业务流程再造,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市场主体一次性提交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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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辽地税函[2007]14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建税及附加的源泉控管。财行、征管、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管财行税业务的局长要负总责,财行税科(处)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省局将按季下传数据,于次季度第2个月15日前分市下传,具体方法从省局FTP:136.16.16.126/省局财行处中下载信息数据。2006年全年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于2007年4月30日前下传各市。三、各市要将两税信息数据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季进行分户比对,通过分析比对查找问题,有效的掌握城建税及附加的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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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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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零税率适用范围有: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5、程租服务; 6、期租、湿租服务;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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